化工企業生產中出現的化工廢液,一旦隨意傾倒,將造成不可估量的污染。但某些人為了個人利益,拉攏相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搭建起“一條龍”式傾倒鏈條,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1月11日,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聯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黃河流域環資案件集中管轄的典型案例。
【案情】2800余噸化工廢液倒入黃河等地,當地河務局、派出所相關人員收好處費后“默許”
封丘縣龍潤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潤公司”)主要生產乙基氯化物,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稀鹽酸、液體氯化鈣等具有腐蝕性特征的危險廢物。這類廢液處理有兩種途徑,一是作為副產品以最高不超過500元/噸的補貼價格運輸給其他有需求的企業使用,二是作為危險廢物請有資質的公司處理。
2017年年底,被告人袁某華到龍潤公司治談業務時,稱能幫助龍潤公司處理化工廢液,被告人徐某金、趙某瓊為了單位利益,在沒有認真核實袁某華是否具有處理化工廢液資質能力的情況下,同意袁某華以每噸800元的價格處置該公司的化工廢液。
隨后,袁某華以每噸500元的價格將龍潤公司的化工廢液交由被告人邢某輝進行處置。邢某輝指使4人駕駛車輛多次從龍潤公司將化工廢液拉出,分別倒入黃河封丘段主河道、鶴壁??h屯子鎮境內。
期間,這一系列行為得到了封丘黃河河務局職工張某勇、王某河,封丘縣公安局黃河派出所民警閆某民,??h屯子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王某華的幫助,并給予其好處費。經查,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他們共同實施傾倒龍潤公司化工廢液60余次,合計2800余噸。
【訴訟】從1車化工廢液入手向犯罪上游追訴,確認共傾倒63車化工廢液
2019年5月24日凌晨,公安機關在封丘縣陳橋鎮黃河浮橋灘區處,抓獲準備傾倒化工廢液的犯罪嫌疑人邢某強,當場査扣油罐車一輛,車內裝有化工廢液約50噸,PH值小于1,經初步鑒定為有毒物質。當日,封丘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因該案持續時間長、傾倒廢液多、犯罪層級復雜,但僅查獲了具體傾倒、處置人員,受制于證據鏈條不完整,難以反映案件全貌,特別是無法確定傾倒、處置污染物總量,遂邀請檢察機關介入指導偵查。
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調取涉案人員聊天記錄、涉案資金流向、龍潤公司化工生產工藝流程及危險廢物出庫單、涉案罐車的卡口監控等證據,逐筆鎖定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從案發現場査獲的1車化工廢液入手不斷向犯罪上游追訴,認定了傾倒63車化工廢液的犯罪事實。
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査起訴時發現,龍潤公司為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違規處置危險廢物,已涉嫌單位犯罪,依法對龍潤司及法定代表人在內的十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判決】13名被告人受審,最高判處五年零九個月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在量刑時,綜合考慮了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作用、違法所得情況、案發期間傾倒地點下游的水質監測情況(各項數據均未超標)、化工廢液處置的數量及持續時間情況、封丘縣作為國家貧困縣民營企業的生存情況以及當地環保部門已經啟動的行政處罰、環境修復磋商、公益訴訟等情況,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節,認為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單位龍潤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二百萬元;被告人邢某輝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被告人袁某華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被告人邢某強等8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金、趙某瓊犯污染環境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閆某民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
【說法】公職人員參與犯罪?法院及時向當地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近十年來,隨著黃河流域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流域廢污水排放量急劇增加,加之天然來水量偏少,黃河流域水質污染日益嚴重,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退化。加強黃河流域水生態文明建設,加大黃河流域水生態保護和監管力度,維護區域生態系統平衡已經迫在眉睫。
本案系黃河流域近年來少有的重大環境污染案件,也是少有的排污企業——傾倒行為人——國家工作人員內外勾結、共同實施的“一條龍”式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活動。
為了擴大社會效果,本案的庭審在案發地封丘縣人民法院進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公職人員參與犯罪、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漏洞等問題,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河務部門發出司法建議,要求相關單位加強監督,提升法紀意識,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力爭從源頭上防范污染環境案件的發生。(記者 段偉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