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出臺一系列的關于加快培養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政策之后,近日,鄭州市房管局聯合各相關部門出臺了《關于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政策的出臺意味著,鄭州在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進一步拓寬租賃住房籌集渠道方面,又邁進了一步,同時也意味著,鄭州市場上等待被盤活的存量公寓,在政策的引導下,庫存去化壓力有望緩解。
哪些情況可以“非改租”
據河南商報記者了解,《指導意見》共分為五個部分,分別為改建范圍、改建條件、改建流程、運營管理和其他事項,適用于鄭州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政策出臺后,一些企業或者機構有望參與其中。改建條件中提到,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項目須以整棟、整層、整單元為基本改建單位,并具備物業管理條件,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上。
從某種意義上講,政策對鄭州市場中一部分存量的商業公寓是利好的,這些去化難的商業公寓,在政策的鼓勵下參與到租賃住房的行列之中,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去化壓力。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規定了不得改建的情況:城市重點功能區和主干道沿線臨街的商業辦公用房;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倉儲物流用地的非居住住宅;富余安置房源或租賃房源充足區域的非居住建筑。
可以看出,上述不得改建的情況是結合鄭州本身的實際情況,在拓寬租賃住房籌集渠道的同時,也考慮到了要保持房地產市場的平穩。
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出,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項目應符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原則上應在租賃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產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開展實施。
改建后的管理政策
《指導意見》規定非住宅改建后的租賃住房土地性質不變、原不動產登記內容不變,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應按照原確認用途予以執行。
在運營管理方面,非住宅改建后的租賃住房項目應納入鄭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統一管理,通過平臺發布房源信息,進行房源核驗、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項目的租賃運營期不少于8年。退出后的項目由原審核部門核發注銷、撤銷項目認定文件,相關部門同時取消民用水、電、氣、暖價格的優惠。《指導意見》還規定改建后的租賃住房不得分拆確權、分拆轉讓、分拆抵押、分割銷售、以租代售等。記者張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