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園林局對外公布了新修改的《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做出了多項修改。
其中,原條例中規定: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修改后變為: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刪掉了施工兩個字。
刪去原條例中的第十八條:政府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因影響電力、通訊線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養護原因需修剪行道樹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修剪”修改為“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園林綠化專業養護人員進行修剪”。
新條例規定: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監理單位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業務的,由市或者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監理,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新條例中的不少規定,都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比如規定: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不得遮擋城市園林綠化景觀。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居住區內綠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對下列未列入古樹名木的大樹實行重點保護,非因自然枯死、達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所必須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徑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樹齡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楊樹,胸徑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綠樹種胸徑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樹種胸徑五十厘米以上的。記者 王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