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鄭州市土地出讓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意見》(鄭政〔2021〕4號),加強土地供應計劃管理、市場價格體系管理、土地市場調控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實施細則。
細則涉及,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在土地評估前出具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前置條件,明確合理銷售參考房價(毛坯房價格和裝修價格),可按周邊實際銷售價格的10%浮動確定;地價評估時采用剩余法的合理利潤值原則上應控制為10%。
銷售參考房價隨土地出讓公告一并公示,土地出讓成交后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進行約定。2021年在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以及市內五區非城改項目儲備用地先行試用。
細則明確,全市范圍內住宅用地可采取“限地價、競自持”方式出讓、熔斷后搖號方式出讓或熔斷后轉為一次競地價方式出讓。采取“限地價、競自持”、熔斷后搖號方式出讓的,報(競)價首次達到掛牌起始價的130%時熔斷。
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以及市內五區非城改項目儲備用地,采取“限地價、競自持”方式出讓或熔斷后搖號方式出讓;城改項目用地采取熔斷后轉為一次竟地價方式出讓,競價規則按現行規則繼續執行。
全市范圍內商服和產業用地采取“價高者得”方式出讓,商服和產業用地的競價規則按現行規則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