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記者從河南省社會保險中心獲悉,近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豫各機關事業單位印發《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核算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由于臨時退休待遇與退休人員最終應享受的正式待遇差距逐年增大,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決定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核算辦法。新政策影響人員為2020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員(含退職人員),新標準將于2021年1月起實施。
據了解,根據國家及河南省有關政策規定,2017年6月,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關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核定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17〕89號),在退休人員按照制度改革計發辦法核算養老保險待遇(正式待遇)前,統一將基本工資標準封定在2014年9月、按改革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由于豫人社辦〔2017〕89號文件核算辦法未考慮待遇增長因素,隨著制度改革的推進,臨時退休待遇與退休人員最終應享受的正式待遇差距逐年增大。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經研究,決定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核算辦法。
據悉,臨時退休待遇統一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并綜合考慮制度改革以來退休人員正式待遇增長幅度等因素核定,其中基本工資標準封定在2014年9月,計發比例仍按國人部發〔2006〕60號文件規定執行。
(附臨時退休待遇核算)
組織實施:
(一)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退休、已按豫人社辦〔2017〕89號文件規定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的人員,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河南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統一調整臨時退休待遇標準,2021年1月按新標準發放,同時補發退休次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的待遇差額部分。
(二)2021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員,以及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退休、但2020年12月底前尚未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的人員,由參保單位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申領表》(見附件),社保經辦機構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
溫馨提示:其他注意事項
(一)2014年10月以來職務(技術職稱)降低的人員,根據單位申請,可按降低后的職務(技術職稱)對應的2014年9月工資標準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從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以本人調入機關事業單位首次確定的職務(技術職稱),參照同職務(技術職稱)同條件人員對應的2014年9月工資標準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
(三)退休人員核算正式待遇時,對正式待遇與此前已發放的臨時退休待遇進行差額結算,多退少補。(記者 張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