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晚間,鄭商所公告稱,《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已經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新增條款具體如下:
“第四十四條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并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tǒng)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導致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業(yè)務無法正常進行;
“(二)出現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xù)漲跌停板,有根據認為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及其實施細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四)交易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第一款第一項情形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交易時間,暫停掛牌新合約,調整相關合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等日期,調整標準倉單和交割相關業(yè)務,調整期權行權、履約及相關對沖業(yè)務,調整資產作為保證金業(yè)務,取消未辦理的相關業(yè)務申請,調整強行平倉實施時間,調整保證金收取標準或者方式、漲跌停板幅度,調整合約結算價、交割結算價,調整相關費用收取標準及結算時間,調整結算數據發(fā)送方式等緊急措施;出現第一款第一項情形且相關交易指令、成交數據錯誤、丟失無法恢復的,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決定取消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理事會可以決定取消交易。
“出現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等緊急措施。”
“第四十五條交易所宣布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四十六條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延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