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8日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調,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商環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業負擔;不得濫用職權懶政怠政;不得歧視民營企業;不得漠視企業訴求;不得收受企業財物;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插手經濟糾紛;不得新官不理舊賬。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激勵機制,按照規定可以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同時,《條例》圍繞建立健全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進行了制度設計,明確: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場準入權利。在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制定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根據《條例》,各級國家機關拖欠市場主體賬款,市場主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市場主體有權要求拖欠方對因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提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公司型、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