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區內無自行車存放地,為了保證區內管理秩序、消防通道暢通和行人安全,原告花費人力物力對服務小區的用車進行統計和觀察,根據使用者用車習慣和管理區域內的特點,尋找合適的單車停放點并在確定的區域做好標識,引導使用者集中有序停放。同時物業管理人員每日巡查,將區內隨意停放之單車及時發現、及時清理并擺放整齊。
原告認為,亂停放現象雖是使用者所為,但單車隸屬于被告所有,且被告對于使用者的使用行為缺乏提示和監管,導致亂停放現象的肆意發生,對此被告應承擔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原被告雖未達成相關管理約定及委托關系,但原告對大量單車的管理同時保障了單車不會被隨意損壞及丟棄。
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單車隨意停放至私人車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車位、綠化帶等管理費用100元;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