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深 “赤腳駕駛”多以“妨礙安全駕駛”進行處罰
多名執法人員表示,“赤腳開車”在夏季執法過程中并不少見,很多駕駛員喜歡打拖鞋與涼鞋的擦邊球,明明腳上穿的是有后跟的涼鞋,但往往把涼鞋當拖鞋穿。
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第三項規定,“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屬于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光腳、穿拖鞋、穿高跟鞋等情形和處罰沒有做具體規定。
據執法人員介紹,我市現行的交通法規細則中,對赤腳駕駛的處罰等沒有明文規定,他們在執法過程中多以教育批評為主,處罰則參照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
執法人員提醒駕駛員朋友,在交通道路行車期間,一定要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不得光腳或穿拖鞋開車,不得在開車過程中接打手機或吸煙等,更不得邊開車邊觀看車載視頻。
記者查詢發現,云南省對于穿拖鞋或光腳開車,有明確細化的處罰措施,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七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對于穿拖鞋或光腳開車給予警告或者罰款100至150元,記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