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阻攔女兒上學。
本版撰文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繆偉奮 萬鵬
母親離異后攜帶撫養孩子,卻不讓她上學,孩子判給父親撫養后,母親竟又持刀阻攔其上學。近日,廣州市白云區法院根據申請,發出了《反家暴法》實施后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位母親被禁止騷擾、跟蹤、接觸女兒。據悉,這也是《反家暴法》實施后,廣州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判決父親撫養女兒
據法院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系現年12歲的未成年人小娟(化名)。小娟的父親孫某與母親郭某于2003年結婚,之后生育小娟,后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協議離婚,約定小娟由母親攜帶撫養。小娟隨母親共同生活期間,郭某多次辱罵小娟,常因瑣事將其逐出家門、禁止其上學,且常制止孫某探視女兒。得知上述情況后,父親曾在2006年后接女兒至深圳居住生活兩年,之后小娟仍隨母親生活。
孫某與郭某因女兒的探視問題發生多次糾紛。2014年4月,父親訴至白云法院請求變更撫養權。期間,母親以“家庭困難,無人照顧孩子”為由向學校提出讓女兒停學。經審理,白云法院依據小娟本人的意愿,及其未能正常上學的事實,判決小娟變更由父親攜帶撫養,廣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后小娟隨父親生活,陸續在深圳、廣州就讀小學。
母親至校門口持刀威脅
誰知,2016年3月4日下午放學時分,母親郭某突然堵在小娟學校門口,意圖將其帶走。小娟拒絕的同時,向學校保衛員求助。學校當即派出老師、門衛等進行協調,父親孫某及警察也到場處理。郭某不僅拒絕調解,還對眾人實施辱罵等過激行為,引發群眾圍觀,造成場面混亂。后郭某被帶至村委治安隊進行調解,但其仍持續對在場人員進行謾罵,阻撓父親和女兒離開。之后在治安隊的幫助下,父女倆才得以離開。
2016年3月8日上午,郭某在孫某送女兒上學至校門口時,突然手持介紙刀攔住小娟,威脅其不讓上學。后經治保人員和學校工作人員及時化解奪下刀具,小娟才得以脫離危險。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小娟因不堪母親辱罵、威脅和暴力脅迫,在父親的代理下,于3月14日向白云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白云法院在受理申請后,立即調閱案發當日的視頻記錄及公安機關筆錄,查明申請人小娟遭受其母親暴力威脅的情況。法院認為,郭某于2016年3月4日、3月8日兩次到女兒就讀的學校進行截堵,違背女兒意愿欲強行將其帶走,還持刀具進行威脅。小娟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故其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
3月16日,白云法院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裁定: 一、禁止被申請人郭某威脅申請人小娟及未經其父親孫某同意帶走小娟。二、禁止被申請人郭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小娟及其相關近親屬。隨后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向當地街道及公安機關進行了送達。
依據《反家暴法》的規定,如果郭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提醒】
申請時注意收集證據
據了解,早在2010年3月,廣東省法院就啟動了家事審判合議庭試點工作,其中,對家庭暴力受害者試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即人身安全保護令)。試行以來,廣州市各區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共13份。以往的試點工作主要是在訴訟過程中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類似于一種保全措施,且主要是在婚姻案件中。隨著《反家暴法》的出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不再以訴訟為前提,且對申請人、保護令的有效期及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
法官提醒,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現實危險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并在申請時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以舉證證明暴力行為。
法學堂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怎樣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條文(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
申請人
第23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作出保護
令時間
第28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保護措施
第29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有效期
第30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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