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貴陽3月14日電(記者劉鵬)貴州省工商局與貴州省消費者協會14日聯合發布了2015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并就案例進行了剖析和總結,以此給消費者提供借鑒,幫助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十大典型案例包括銷售不合格農業化肥、商家促銷活動現“霸王條例”、肆意吹捧保健食品功效、虛假處方藥廣告、網購景區門票不能使用、購車遭遇強售保險、預付卡退款遭婚紗店拒絕、金項鏈以舊換新重量“縮水”、銀行存款不翼而飛以及網購產品不真實等,侵權案例涉及農產品、保健、醫藥、電商、汽車、金店以及旅游等多領域。
“金項鏈以舊換新重量‘縮水’”成為公眾關注熱點。
2015年4月,遵義市道真自治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鄧某投訴,稱其2015年2月25日在道真某商場的金銀珠寶柜臺將自己8.942克的“中暉”牌千足金項鏈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并交加工費118元后),換得老鳳祥牌3D硬金吊墜一個,在佩戴中發現換來的吊墜在重量上有問題,便到金銀店約秤,發現該吊墜(還包括帶子)只有3克。
道真自治縣消費者協會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據貴州省工商局發布的2015年度12315投訴舉報平臺數據分析報告顯示,2015年貴州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共受理消費者投訴49298件,同比下降12%。其中,商品類消費投訴4340件,占投訴總量的56.77%,服務類消費投訴3305件,占投訴總量的43.23%。
此外,手機商家促銷活動現“最終解釋權歸本店”的“霸王條例”同樣引人關注。
2015年5月,福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金山辦事處泉東市場,發現當事人劉某在營業場所門口的臺階上鋪設了兩張“五一鉅惠全場手機低價來襲”的宣傳廣告,并標明:“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福泉市消費者協會表示,“最終解釋權”俗稱“霸王條例”,一直飽受社會詬病。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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