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唐李晗)原鄂爾多斯市召和清公司股東劉某、王某,在明知新疆神華礦業公司未取得采礦權的情況下,為簽訂煤礦合作經營協議并非法開采,與公司老總商議后,給予對方副總經理張某300萬好處費。
一審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3個月;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宣判后,兩人不服上訴。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獲悉,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了解,召和清公司老總和受賄的新疆神華礦業公司副總張某此前均已獲刑。
公司老總和股東行賄合作方副總300萬
一審法院查明,2008年3月間,鄂爾多斯市召和清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劉某、王某明知新疆神華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紅沙泉露天煤礦采礦權的情況下,為促公司與新疆神華公司簽訂煤礦合作協議并對該煤礦進行非法開采,在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已判刑)商議后,給予時任新疆神華公司副總經理的張某(已判刑)好處費。
2008年5月15日,孟某指派原召和清公司財務人員將該公司的300萬元轉入張某的賬戶。
被告人:副總要錢時稱公司吃肉他啃骨頭
據王某供述,召和清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和新疆神華公司合作開發煤礦,他擔任常務副礦長。一次孟某召集他和劉某、公司副總田某開會,說公司與新疆神華公司合作,對方副總張某要收300萬元中介費。“孟總說他已答應了對方的要求,我想老總都答應了,于是就順水推舟同意了。”
據劉某供述,張某和該公司副總田某認識,兩公司合作談得差不多的時候張某提出要300萬元,他覺得簽合同后公司獲利挺大,就同意了。“孟總給張某300萬元怕出事,就讓我打一張欠條,如果有人查就拿借條說事。”劉某說,張某向公司要300萬元,也給他打過電話,大概意思是說他給公司介紹這么大的生意,“公司吃肉,他也啃點骨頭”。
劉某說,后來因為雙方合作沒成功,公司先期投入損失很大,他與孟某商量給張某的錢應該要回來。后來,他和王某就在鄂爾多斯請張某吃飯,跟張某提出要錢。后孟某告訴他張某已經把錢給公司打過來了。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王某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法院一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與前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3個月,罰金20萬余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宣判后,兩人均不服上訴。
市高院審理查明,劉某、王某為使公司能通過與新疆神華公司合作經營并非法開采礦,不僅積極伙同他人數次前往礦山所在地考察或參與談判等,且在明知被采礦未取得“五證一照”合法資質的情況下,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劉某、王某構成單位行賄罪。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劉某、王某上訴,維持原判。文/記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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