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甘某為圖財,欺騙聶某,讓他持其母親的身份證在肇慶市的德慶縣某銀行辦理一張銀行卡,然后以所謂“B B D 6 7 8 組織”的名義書寫信給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聲稱委托該院向肇慶市人民政府市長、肇慶市人民政府索取一千萬元,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將錢匯入以聶某母親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內,如果政府不按照要求付款,該組織將在肇慶范圍內制造爆炸性恐怖事件,并讓劉某將信從端州區(qū)帶到德慶縣寄出。
肇慶警方隨即成立專案組展開偵查,最終在甘某住處沒有查獲到爆炸物,但搜查出了部分寫著“爆炸”等字樣的紙張。
甘某落網后,拒不供認其書寫信件敲詐政府。
警方收集了幫助甘某寄信的劉某,以及辦理銀行卡的聶某等證人的證言,并對勒索信件進行了筆跡鑒定,證實涉案的勒索信件為甘某所書寫。
去年11月2 6日,肇慶市端州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開庭審理,日前法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甘某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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