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
國務院修改行政法規涉資本市場多項內容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決定》中涉及資本市場的有多項,包括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期貨交易等內容。
在證券市場方面,刪去了《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中的“證券交易所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據了解,該暫行辦法發布于2000年,旨在保障證券交易系統的安全運轉,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按照刪除后的表述,第十條內容將變更為“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
市場人士指出,該基金是用于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范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此次修改增加了證券交易所運用本基金的靈活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生。
同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也做了相應的修改。根據《決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被修改為“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其進行行政重組”。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修改為“也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其進行行政重組”。并刪去了第三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的內容,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修改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重組期限”。這意味著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能力或將提高。
在期貨市場方面,《決定》刪去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言下之意,期貨交易所日后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或將不再經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此外,第二十條也被刪去,即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或也將免去報批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這一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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