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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魷魚”簽下糊涂協議,“新東家”替“老東家”買單——
財務總監一出一進 “賺”了20.8萬補償金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陳志琨
核心提示
梁某是A公司的財務總監,在公司干了近10年,為了回“老東家”處辦理“買斷工齡”,與公司簽下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然而,“老東家”不認可梁某身份,“買斷工齡”沒辦成。于是,梁某又回到A公司上班,重新與該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出一進,梁某本無損失,不過,她卻要求A公司支付她工作32年共20.8萬多元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在公司干了不到10年,公司卻要給她32年的補償金,A公司當然不肯做“冤大頭”了,雙方鬧上法院。3月1日,記者從南寧市邕寧區法院獲悉,法院判定,A公司敗訴。原來,雙方在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時,將梁某“買斷工齡”應支付的補償金20.8萬多元約定在合同中,卻未詳細備注。就這樣,梁某一出一進,一下“賺”了20.8萬多元。
很烏龍
為辦理“買斷工齡”
配合員工“炒魷魚”
梁某現在所就職的A公司和她的“老東家”B公司都是南寧某股份公司下屬的子公司。梁某1982年就在“老東家”處工作,A公司成立后,2005年梁某被總公司調入該公司工作,并一直干到財務總監一職。
2013年底,南寧某股份公司同意了B公司與職工買斷工齡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借調在外的員工,要買斷工齡,必須先與現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后回原單位領取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014年梁某兩次向A公司遞交《申請報告》,要求調回B公司辦“買斷工齡”。A公司向總公司報告后,得到同意的批示。
2014年8月25日,為了讓梁某到“老東家”處順利領取補償金,A公司與梁某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以梁某每月6500多元的平均工資,支付32年的解除合同補償金,總共20.8萬多元。
A公司說,協議簽訂后,梁某回去領補償金時,她的借調身份卻不被“老東家”B公司認可,沒能領到補償金。于是,梁某又回到A公司上班。當年8月29日,也就是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僅4天,梁某與A公司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冤大頭”
員工申請仲裁要補償
“新東家”稱是重大誤解
本以為這事就這么過去了,沒想到,2015年6月10日,梁某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給她20.8萬多元補償金。
此時,A公司才發現當初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協議,給公司帶來的大麻煩。當年6月26日,該公司作出撤銷與梁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寫明是“因存在重大誤解”,A公司同時向勞動部門提出反申請。
2015年12月11日,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作出了裁決,A公司要向梁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20.8萬多元。
梁某一天也沒離開過該公司,該公司一直給她發工資,也交納了社保,怎么就變成了解除勞動關系,且公司還要支付巨額補償金。拿到這份裁決后,A公司不服,馬上向南寧市邕寧區法院起訴,并把梁某的“老東家”B公司作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院。
A公司稱,因為對梁某的身份有誤解,辦理時也存在誤解,雙重誤解,才導致有了這份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協議。梁某在該公司工作僅近10年,卻要該公司支付32年的補償金顯失公平,且公司從來都未與梁某真正解除過勞動關系,應該撤銷該份合同,他們也不該支付補償金給梁某。
吞苦果
解除合同真實有效
“新東家”要付巨額補償金
對A公司的說法,梁某認為,根本不存在重大誤解。當初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而非她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A公司應該向她支付補償金。而這筆補償金,并不是A公司所說的由“老東家”來支付。他們解除勞動合同是經總公司批準同意,與“老東家”協商一致的結果。她與A公司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新的勞動關系。
至于補償金計算年限問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非因勞動者原因調至新的用人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齡連續計算,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新用人單位一并給予支付”,由此A公司支付給她32個月的補償金并無不妥。
而梁某的“老東家”B公司稱,早在2006年底,他們就與梁某終止了勞動關系。
A公司所說的“重大誤解”是否成立?法院認為,雙方達成解除勞動關系,經過了向總公司報過,從審批程序看,并不存在重大誤解。至于補償金額的計算,也符合法律規定。2月29日,一審法院判定,A公司要支付給梁某20.8萬多元補償金。
在公司干了近10年,公司卻要支付32年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這聽起來有些匪夷所思。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主審該案的陳法官,陳法官表示,也許A公司確實有隱情。但是該公司在與梁某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時,已經明確了補償金的數額,且沒有備注,這筆錢應該是由B公司支付,所以這個結果,該公司只能認了。陳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也好,解除勞動合同也好,一定要將意思寫得清清楚楚,把好關,以免產生紛爭時,有嘴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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