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重慶男子鄧輝志因販賣冰毒被警方控制。鄧輝志說他購買冰毒,是應買家陳先生的要求。他當時不知道,陳先生已向公安機關舉報,并配合警方約出了自己。
在一審以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后,鄧輝志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檢方同時提出抗訴,認為一審適用法律不當。
2月26日,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在二中院旁聽了此案的二審。鄧輝志當庭指出:陳先生聯系他買毒品,系警方引誘!
毒販鄧輝志法庭受審曝稱警方"引誘犯罪"。 新京報記者 彭子洋/攝
一審判決 被告人上訴檢方抗訴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了解到,這已經不是48歲的鄧輝志第一次因犯毒被判刑。1999年4月27日,他就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7月14日減刑釋放。
對于鄧輝志這一次的販毒情況,起訴書是這么表述的——
2015年3月24日晚6時,陳先生在途徑豐臺區石榴園派出所門口時與鄧輝志聯系,欲購買毒品。后鄧輝志在朝陽區金蟬西路的金蟬食府路旁欲向陳先生販賣毒品時,被豐臺公安分局馬家堡派出所民警抓獲,當場查獲白色晶體三包,經鑒定為甲基苯丙胺,凈重49.94克。
早在去年此案在豐臺法院一審開庭時,鄧輝志的辯護人就提出:本案屬引誘犯罪,鄧輝志的犯罪行為都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系控制下未交付,未流入社會。
但豐臺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的意見,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鄧輝志有期徒刑14年。
一審宣判后,鄧輝志認為對自己的判決過重,提起上訴。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滿的還有提起公訴的豐臺檢察院,他認為一審判決未將鄧輝志還沒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并罰,適用法律不當,提出抗訴——
豐臺檢察院認為,1999年4月27日,鄧輝志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鄧輝志在2001年11月被減為有期徒刑18年,并在服刑期間再次經過7次減刑,于2012年7月執行期滿釋放。實際服刑13年2月17天,剝奪政治權利3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鄧輝志前罪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罰應當在2015年7月13日執行完畢,但在2015年3月24日,鄧輝志再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屬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罪。豐臺檢察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應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與后罪判處的刑罰并罰,原審判決認定鄧輝志犯販賣毒品罪罪名無誤,但適用法律不當,故提出抗訴。
二審開庭 毒品買家承認舉報
2月26日上午的庭審中,鄧輝志先說明了自己與陳先生“交易”的經過——
2015年3月15日,因患三叉神經痛,鄧輝志到北京看病,此前,經人介紹,鄧輝志與陳先生相識,但二人并無關系。
鄧輝志稱,自己原本準備在3月26日回老家,24日,陳先生給其打電話,稱毒癮犯了想買30克冰毒。
“他問我啥時候回去,我說26號,他見我馬上要回老家了,就把購買毒品的數量從30克改為50克。”鄧輝志說,因出獄后不再販毒,其當時身上沒有毒品,但因不久前生意賠了,看病也需要錢,為了多賺些錢,其答應了陳先生的要求。雙方說好,每克冰毒售價180元。
鄧輝志說,放下電話,其聯系了曾在廣東打工時認識的毒販安仔,“安仔當時住香河,想通過我開拓北京的毒品市場。“鄧輝志說,從安仔處拿貨后,因陳先生一直打電話催,自己就打了個車送至歡樂谷附近。
鄧輝志說,雖然當時沒給錢,但已與安仔說好,拿到買家的9000元錢后,自己留下20%,其余的都給安仔。
到達見面地點后,鄧輝志上了陳先生的車,將兜里裝有三小包毒品的襪子放入車內儲物箱,此時,坐在后排的民警將鄧輝志控制。
陳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顯示,暫住朝陽區的他吸過毒,曾被公安機關處理過,剛剛釋放。因對販毒的人特別憎恨,故將曾賣給其毒品的鄧輝志向民警舉報。
法庭激辯 爭議聚焦“引誘犯罪”
鄧輝志認為,陳某將買毒品的數量從30克改為50克,存在數量上的引誘——
他(陳先生)打電話約我的,我是經不起這種誘惑的,沒有誘惑,我不可能又走這條路。
鄧輝志還猜想了另一種可能:警方為了完成指標任務,用欺騙的方式抓獲自己——
我們是上下家關系,他(陳某)肯定不會主動舉報我,只可能能是被警方抓了才會為了立功引誘我。
檢方對鄧輝志的辯護反駁——
根據陳先生和民警的證言,鄧輝志當時在自由的狀態下,陳先生在打電話提到要50克冰毒時,鄧輝志直接同意,沒看到有數量引誘的問題。本案屬于控制下交易,不屬于鄧輝志提到的犯意引誘。
此外鄧輝志來京后,很快與賣家達成協議,故可以反推,其當時有犯罪的故意,而不是因為陳先生的一次舉報才有的,因此不能認定陳先生犯意引誘。
此案未當庭宣判,鄧輝志販毒究竟是故意還是“引誘”?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一起等待終審判決的結果。
新京報記者 李禹潼 編輯 張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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