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縣鹿埠街道辦事處有一個女會計叫段紅云,17個月里,偽造取款憑證,冒充領導簽字,先后騙取7個村小組集體資金679余萬元……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石林鹿阜街道辦事處村級會計服務中心會計段紅云貪污集體資金案。法庭上,段紅云稱,她所貪污的錢,有120萬元花費在美容上,還帶著女兒一起去;購買各種高檔衣服、項鏈和名包花了170多萬元;放了60萬元高利貸,每月收利息1.2萬元。
為何頻現“小官大貪”?西山區法院法官李文華分析,一是缺少監督,二是家長制作風作祟。
一個女會計的“貪婪不歸路”
段紅云
曾是石林鹿埠街道辦事處會計
主要負責鹿埠街道辦轄區內7個村小組的賬務
慣用手法
冒用報賬員保障審批單,偷蓋村小組公章;
再冒充村主任簽字;
隨后冒充分管領導簽字,到出納處領取現金支票;
最后拿著現金支票、密碼器和身份證到銀行提取現金。
貪污金額
17個月里
先后32次“出手”
貪污7個村小組公款共6792767.1元
錢花哪了
購房
在石林買一套商品房花48萬元,又花近20萬元裝修,買家具、家電花20多萬元。
美容
從2014年2月起,在昆明一家美容機構辦了會員卡,1年就消費120多萬元。期間,她還帶著女兒一起美容。
購物
在金格、昆百大、金鷹購物中心、百盛等各大賣場,購買高檔衣服、名表、吊墜、名包和項鏈,先后花費170多萬元。
放貸
用60萬元放高利貸,每月能收利息1.2萬元。
存款
個人存款賬戶查獲贓款80多萬元。
其他消費……
庭審直擊
法官:為什么想騙公款?
段紅云:一個字,我就是想“錢”
46歲的段紅云,曾是石林鹿埠街道辦事處會計。昨日9時30分,身穿紅色外衣的她,被兩名女法警帶上了被告席。
段紅云看上去是一個柔弱女子,面對檢察官和法官的問話,她也總是細聲細氣回答。法官多次提醒她“回答問題大聲點”。
在段紅云擔任會計期間,主要負責鹿埠街道辦轄區內7個村小組的賬務。17個月里,她先后32次“出手”,貪污7個村小組公款6792767.1元。
“你為什么想騙取貪污鹿埠街道辦7個村小組的公款?”檢察官問。
“一個字,我就是想‘錢’?!倍渭t云說,她知道自己負責的7個村小組賬上有上千萬元資金,“如能整些出來花花,那是一件多么美好的事”。
段紅云:首次騙錢太輕松繼續干
有了錢,生活質量才會大大提高
段紅云說,她熟知每個村小組報賬員的報賬程序,就偽造報賬單據,冒充相關領導簽字,想把錢“整出來”。
第一次作案,段紅云記憶猶新,那是2013年10月30日,鹿埠街道辦事處報賬員找她審核,她叫報賬員拿一份空白報賬單遞進來,隨后又要求報賬員把村小組的公章也給她查看。她就趁機在這張空白報賬單上蓋上公章。等報賬員走后,她冒充村主任的簽字,隨后找到街道辦分管領導簽字,經她審核后,到出納處領取現金支票,并獲得了密碼器,最后到村小組所在銀行開設的賬戶里取走現金3.5萬元。
“沒想到3.5萬元就這樣順利取到手了,這也太輕松了。”段紅云說,她決定繼續干,有了錢,生活質量和品質就會大大提高。
第二次,段紅云如法炮制,依然順利騙出了10多萬元。
……
就這樣,在17個月里,段紅云先后32次騙取7個村小組集體資金679余萬元,騙取最大的一筆達58余萬元。直到去年4月21日,審計部門要對鹿埠街道辦事處進行財務審計,才發現7個村小組集體資金出現一個大窟窿。
法庭上,昆明市檢察院指控段紅云犯貪污罪。段紅云當庭說:“我沒有意見。”
案件將擇日宣判。
案例聚焦
1
小組長和報賬員
合伙侵占公款104萬
2006年8月至2013年6月,西山區金碧街道辦事處盧家營小組組長趙某某和小組報賬員夏某某兩人共謀,違反社區財務管理規定,采取坐收坐支、收入不記賬、虛報冒領等手段,侵占小組集體資金共1040366元。案發后,兩被告人既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也不退還被侵吞的集體資金。
今年1月20日,西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趙某某、夏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責令兩被告人共同退賠經濟損失1040366元給被害單位西山區盧家營居民委員會盧家營居民小組。
2
小組書記和小組長
收了開發商百萬“打點錢”
2010年4月,昆明某地產公司在滇池路西山區第28號片區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為順利拿到這個項目,公司老總王某不惜花重金“打點”兩名村官。王某一次性拿出100萬元,送給當時的西山區福海街道辦事處楊家社區盧家地居民小組書記李某50萬元、小組長盧某50萬元。收到王某的好處費后,兩名村官在城中村拆遷過程中給其開綠燈,還勸說村民配合好開發商的拆遷工作。
目前,兩名村官均已判刑。
法官分析
小村官為何能大貪?
家長制作風作祟監督存在“真空”
西山法院法官李文華認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土地、礦產等資源市場價值激增,村官權力的“含金量”急劇膨脹。一些征地項目對農民來說并不公平,鄉鎮政府需要村官配合,起到“中間人”的調節作用。農民和政府、開發商不直接面對面,村官“壟斷”信息資源,可從中找到有利可圖之處。而村官腐敗的主要原因,一是缺少監督,二是家長制作風作祟。主要是因為早期社區居委會作為集體代表,在集體資產的管理決策中缺少監督力量,讓村干部變成“土皇帝”,導致監督存在“真空”狀態。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及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里的權力機構是村民會議,但現實生活中,村民自治往往變成“村委會自治”,而“村委會自治”又經常表現為個別村官一個人說了算。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監督。其他法規也規定,在村官日常權力運行中,民政部門管選舉、農委管集體資產和離任審計、違法違紀歸紀檢監察、土地征用由國土部門管等,可謂方方面面都有監督者。看上去有不少部門管理,其實是“多家管,誰都沒管,導致監督失控”,加之當前村級管理體制不夠健全,監督力度也不夠,造成村官獨攬大權、無人過問。本報記者 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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