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后發現丈夫對“那方面”沒興趣,提出離婚,可丈夫表示不退回10萬元彩禮就不同意離婚,女子告上法庭。澎湃新聞2月23日從寧波鎮海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判決這起離婚案,因確認雙方感情破裂,同意妻子訴請,不予采納男方“退還彩禮”的要求。
原告王某30多歲,2015年2月通過介紹認識徐某。不久,徐某父母備齊10萬元彩禮上門提親,并與王某父母敲定了結親的日子。
洞房花燭夜,新娘卻不“性福”。徐某沒有表現出比較強烈的興趣,解釋是婚前沒有過性行為,缺乏經驗;婚禮又辦了一天,太累。
但王某沒想到,婚后一個月情況仍沒有好轉,便催促丈夫去看醫生。經醫院檢查,徐某有生理缺陷,需做生理和心理治療。但徐某堅決否認,拒絕治療。兩人的矛盾開始激化。
多次要求丈夫接受治療無果后,王某提出離婚。徐某稱離婚可以,但得歸還10萬元彩禮。
2015年6月,王某以無法過性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鎮海區法院申請離婚。法院認為,王某未能提供“雙方感情破裂”的充分證據,只要放棄離婚念頭,珍惜以往感情,雙方多作溝通、多為家庭共同利益著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駁回了離婚請求。
之后半年,兩人均試著給感情加溫,但沒有成功,徐某依然把退回彩禮作為離婚條件。2015年12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訴,申請離婚。
法院通過調查取證,確認雙方感情破裂,準予離婚,但王某無需退回彩禮。
辦案法官告訴澎湃新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查明屬以下情形的,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該案中,雙方已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且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婚前給付的彩禮造成其生活困難,王某也不同意返還彩禮,所以,對徐某要求返還彩禮的意見未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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