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中國最賺錢的綜藝IP《中國好聲音》,燦星制作與唐德影視兩家的版權爭奪戰硝煙彌漫。唐德影視昨天在京召開發布會,宣布與荷蘭版權方Talpa傳媒有限公司簽署協議,拿下今年的《中國好聲音》使用權利。而前四季《中國好聲音》制作方燦星制作則一面譴責荷蘭版權方單方面違約,一面宣稱今年繼續制作《中國好聲音》的計劃不變,并公布了那英、周杰倫、汪峰、庾澄慶的導師陣容。雙方各執一詞,彼此針鋒相對——
爭辯
唐德:“好聲音”已有了新東家
在昨天,唐德影視與荷蘭Talpa公司的新聞發布會上,雙方簽署協議,Talpa傳媒正式將《TheVoiceof……》節目模式在大中華區的獨家管理、許可和應用的權利授予唐德影視。
唐德影視是浙江的一家上市公司,此前唐德的主要成績在影視劇方面,去年引起爭議的《武媚娘傳奇》就是唐德出品的,范冰冰也是唐德的股東。唐德影視董事長吳宏亮在發布會上透露,唐德獲得《中國好聲音》的五年四季版權,一共花費了6000萬美元。“花這些錢值不值?我覺得自己算好自己的賬就好了,我們認為這個錢一定是有價值的。”對于燦星公司要沿用“中國好聲音”名稱繼續制作第五季的問題,吳宏亮認為可以用各種正規的手段,“包括用法律問題來解決。”吳宏亮還在現場表示,“現在網絡上胡說八道的人太多,請在場媒體幫我轉達一句話,網絡上那些對我有人身攻擊的言論,我已經都截屏了,未來我保留付諸法律的權利。”
發布會上,Talpa國際總裁馬丁也表示,“對于燦星公司是否有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的版權問題,我們今天正式回應一下。燦星擁有之前四季的版權,但是他們并沒有續約,到了2016年《中國好聲音》的版權歸Talpa所有,我們已為‘好聲音’尋找到新家,今天正如大家所見,我們鄭重聲明,所有關于《中國好聲音》的版權已經授予唐德。”
燦星:《中國好聲音5》如期播出
針對昨天唐德與Talpa公司的簽約發布會,燦星制作發起反擊“組合拳”,先是發布聲明聲稱已與Talpa公司續簽了三年合同,指責Talpa公司違約在先,并稱其漫天要價,將《好聲音》的版權費在幾年內抬升數十倍。昨日,燦星又委托上海市廣海律師事務所向唐德發去了律師函,律師函中再次聲稱,燦星制作享有《TheVoiceof……》這一模式節目獨家排他續約權,唐德的合作意向書和公告已侵犯燦星制作的合法權益。律師函中還表示,唐德董事長吳宏亮為此將所持股票壓質融資,情節更為惡劣。“燦星制作將向中國證券監管部門舉報,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制止貴公司的上述侵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燦星制作副總裁陸偉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如Talpa堅持天價模式費的不合理需求,導致雙方談判破裂,那么燦星制作將全新研發模式,制作完全自主原創的《中國好聲音》節目。同時,星空傳媒已啟動針對Talpa的國際訴訟,擬將在荷蘭、英國和美國同步提起國際訴訟,狀告Talpa單方面撕毀合約的行為。
燦星昨天的另一個反擊舉動是公布了2016年《中國好聲音》的全部導師陣容,那英、周杰倫、汪峰、庾澄慶繼續加盟,與上一季保持不變。陸偉表示,此次版權糾紛不會影響2016年《中國好聲音》的籌備計劃,目前燦星的導演組已經在各地展開學員的初選工作,節目仍將定于今年夏天在浙江衛視播出。
解讀
燦星“另起爐灶”會否侵權
針對《中國好聲音》引發的版權大戰,北京晚報記者采訪了專事知識產權案件的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雪松。張雪松律師表示,綜藝節目種類很多,例如婚戀交友類、才藝競秀類、游戲競技類、晚會類、訪談脫口秀等,每一類節目都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即使同一類節目類型,也會存在不同的具體表現形式。一個有創意的“模式”是節目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節目的制作方可以通過模式引進合同買來好的“模式”,以盡快順利制作出好的節目。模式引進,也常被稱為“版權引進”,引進方通常需要支付高額成本。該種引進的核心在文本上體現為“節目制作寶典”(Bible),引進的關鍵在于節目輸出方的現場技術指導。因此,此類合同的性質并非完全的版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可能涉及到專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內容。在《中國好聲音》事件中,就涉及到燦星公司與浙江衛視從Talpa公司購買了《TheVoiceof……》模式。
張雪松律師指出,既然是版權許可,通常就有許可期限的問題。過了這個期限,模式的權利人從合同法的角度講就有權另覓新的買家。這種“跳槽”行為是不是違反“國際慣例”就需要誰主張誰去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被許可人燦星公司是否仍然可以使用原來的模式、使用“中國好聲音”的節目名稱繼續制作節目,首先要看雙方的協議是如何約定的,以及是否對協議進行了修改。
這起糾紛中頗為復雜的是,如果燦星公司僅僅繼續使用模式的基本表現形式,或者對模式在進行修改后再行制作節目,是否會構成侵權?對此,北京市高級法院去年曾經作出過一個關于綜藝節目案件審理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認為,“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舞臺設計、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于思想的范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張雪松律師解釋說,作出該規定的原因在于《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而非思想,對于屬于節目模式的“抄襲”,目前很難用《著作權法》規范。但是,是否可以適用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法律予以規制,就需要當事人去證明這種行為本身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業內人士指出,《中國好聲音》引發的版權糾紛是近年來國內綜藝產業蓬勃發展后出現的一個標志性事件,表面上看是版權轉手,其實背后體現出的隱憂是我國近年來絕大多數綜藝節目都是來自海外版權引進,當節目大熱,尤其是成為現象級之后,就有可能面臨海外賣家抬價、易手。國內制作公司辛辛苦苦培育出的品牌價值和收視基礎,可能一夜之間對節目失去控制,甚至變成為他人作嫁衣,這其中的商業風險應該引起國內節目制作公司的警惕,這起糾紛也體現出了國內綜藝界一味使用舶來品,缺乏自主創新能力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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