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移動海南分公司大樓。東方IC 資料
“現在,消費陷阱防不勝防,霸王條款莫名其妙,總之收費有理,先扣沒商量。”近日,在得知自己二審勝訴之后,鄧某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此前,因未發送退訂短信被強制訂制增值業務、強制扣費,海南省海口市的鄧某將海南移動公司告上法庭。
鄧某系海南移動公司用戶。2015年2月4日,鄧某預存話費100元,后顯示話費實時余額38.12元,海南移動公司提示話費實時余額為沖抵截至前一天話費后的可用話費余額。
鄧某分別于2015年2月13日和2015年2月16日充值30元和40元,話費實時余額分別為35.37元和22.72元。后通過查詢客戶賬單,鄧某得知其2015年1月產生增值業務費29元和代收費業務費2元,2015年2月產生增值業務費106.2元和代收費業務費16元,費用共計153.2元。
因“無緣無故”被扣掉大量增值業務費用,鄧某向海南移動公司客服熱線咨詢,該客服按照鄧某要求取消了鄧某享有的50元信用額度,并將其手機網卡關閉。
同時,鄧某將海南移動公司告上法院,鄧某請求法院判令海南移動公司賠償500元,并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海南移動公司辯稱,其作為電信服務提供者,根據鄧某手機號碼發送的短信申請為其開通相應增值業務,每次點播和開通增值業務時,均及時向鄧某發送短信提示業務內容、相應資費及退訂方式,不存在“消費陷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海南移動公司系正常地提供電信服務業務的行為,并非存在無鄧某指令之下擅自開通增值業務或無開通增值業務而亂收費的行為,駁回鄧某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鄧某不服,提起上訴。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二審中,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一個問題上,即:當系統向客戶發出扣費短信提醒之后,如果客戶沒有發送退訂信息,就開始扣費,是否構成“霸王條款”。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原信息產業部規定,信息服務商在收到用戶服務申請后,要向用戶發送請求確認信息,且請求用戶確認信息中必須包括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在收到用戶的確認反饋后,信息服務商才能向用戶提供服務進行相應計費,同時告知服務訂制成功。
然而,海南移動公司主張鄧某點播增值業務及進行二次確認的主要證據是其一審中提交的扣費短信記錄,但從短信內容來看,并無鄧某明示確認訂制增值業務的反饋意見,因此,海南移動公司主張涉案增值業務的訂制經過鄧某確認,證據不足。海南移動公司主張鄧某未按扣費短信要求發送退訂信息即視為確認訂制,是以客戶不作為的行為當作對訂制的默示。
在此案中,鄧某除了彩鈴業務外,對海南移動公司主張其訂制其他增值業務的行為始終持有異議,而海南移動公司在此案一、二審訴訟中,均未提交證據證明不作為的默示是鄧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海南移動公司以鄧某未發送退訂短信即視為確認訂制的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查明的事實,應認定海南移動公司與鄧某在彩鈴之外的增值業務上未形成訂制關系。海南移動公司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收取鄧某增值業務費及代收費143.2元,侵害鄧某的財產權益,其收取的143.2元費用應當返還鄧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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