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至16日,胥某和李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索取租車的租金,后被害人從非法拘禁地的窗戶跳下身亡。案發后胥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執行逮捕,羈押在麒麟區看守所。
2015年5月30日,胥某出監室到看守所醫務室就醫,另外一名看守所在押人員翟某也因身體不適在醫務室就醫。在看病過程,翟某突然躍起,撞向醫務室的窗戶玻璃,將窗戶玻璃當場撞碎。看守所干警迅速拽住翟某的衣服,用力將其甩倒在地。翟某并未就此停止行動,從地上撿起被自己撞碎的玻璃往脖子上劃。此時,在一旁的胥某立刻沖上去撲住翟某,壓住其手中的玻璃碎塊,成功阻止翟某繼續劃傷自己。翟某被趕到的看守所干警制服。
經勘察,在整個不到一分鐘的事發過程中,翟某除了頭部撞在玻璃上的腫塊外,已經用撿起的碎玻璃在自己的頸部大動脈處劃開7厘米左右的傷口,僅因深度不夠才沒有導致動脈破裂發生大出血。
事發后,麒麟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在押人員胥某阻止他人自傷自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向公訴部門出具書面檢察意見、移交事發時的視頻資料,經公訴部門認定后在胥某非法拘禁案庭審過程中舉證質證。
日前,麒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胥某構成非法拘禁罪,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經了結、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判決胥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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