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縣人民法院認為,協助執行人永善縣馬楠苗族彝族鄉人民政府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而不顧。
中新網昆明1月20日消息,記者當天從云南省永善縣人民法院獲悉,永善縣人民法院對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該縣馬楠苗族彝族鄉人民政府處以罰款10萬元,對該鄉鄉長處以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書,限2016年1月30日前主動繳納。
永善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吳某、馬某與吳某某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及時將協助扣劃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和執行所依據的(2012)永刑初字第124號法律文書,送達協助執行人永善縣馬楠苗族彝族鄉人民政府,要求扣劃其應支付被執行人的土地補償款95634.27元。但在發放款項時,協助執行人擅自將補償款項76972.51元發放到被執行人之子提供的銀行賬戶。
法院獲悉后,及時采取查控措施,但該賬戶的余額已不足百元。法院再依法發出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但馬楠苗族彝族鄉人民政府在限期內仍未能如數追回款項。
永善縣人民法院認為,協助執行人永善縣馬楠苗族彝族鄉人民政府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而不顧,擅自發放應當扣劃的款項,其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導致權利人的權益不能及時得到實現。對協助執行人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違法行為,永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上述處罰決定。同時,裁定協助執行人在擅自發放的款項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
永善縣人民法院介紹,這是該院開展打擊拒執專項行動與永善縣綜治委成立永善縣執行聯動機制領導小組以來處罰的首例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違法案例。今后,永善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嚴厲打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妨礙執行等違法犯罪行為,清理整治拒不協助執行的違法犯罪事件,掃清執行工作中的一切障礙,有力維護法律尊嚴,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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