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城市】滬牌拍賣制度:運行20多年,爭議仍不停
1月9日,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發布公告,今年首場滬牌個人額度拍賣將于1月16日舉行,車牌額度投放9409輛,為2013年10月以來投放額度數量最多的一個月,創出26個月來的新高。第一季度警示價(類似于政府指導價)為80600元。
上海市交通委此前表示,2016年本市新增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計劃投放10萬輛,“季度警示價”的私車額度拍牌方式不變。業內人士表示,額度的放量可能考慮到了節前的因素,但是面對近18萬的競拍者(2015年12月參加拍賣人數179133人),依然有點“僧多粥少”。
額度放量了,但上海市民史宗明依舊憂心忡忡。“能拍到一張滬牌幾乎成了我的人生理想?!痹瓉?,從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他每個月必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拍滬牌,無論是親自拍、選擇“靠譜”的黃牛代拍或是通過朋友幫忙代拍等,他已連續20個月44次未拍得滬牌(包括借用家人身份多張標書參拍),1月16日,他又將和10多萬人一道加入這場勝算渺茫的“戰役”(2015年12月中標率為4.3%,平均23人搶奪一張滬牌)。
由于滬牌供需失衡,而管理制度又不能合理解決或緩和這種失衡,2014年以來拍牌難度逐月增加,像史宗明這樣“屢敗屢戰”的拍牌者不在少數。更為重要的是,現行的滬牌拍賣制度是由上海市政府的一個部門委托拍賣、發放牌照、收取牌照費用,從法理的角度來說,是對私車牌照設定了行政許可。業界提示說,這一管理行為會引發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
有法律人士表示,在我國行政法律法規中,涉及公民、法人權利義務的許可制度有專門的《行政許可法》加以規范。其中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部門規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規章指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機關指定的規定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上海市交通委是地方性行政機關,并沒有權限指定牌照發放的許可權利。
“妖牌”大案引起的滬牌權利屬性爭議
2015年11月6日,上海市一中院對一起“內鬼車牌案”作出一審判決。10年來,傅某某等11名被告人倒賣5000張“妖牌”(即用真實身份通過非法途徑辦理了滬牌上牌手續,卻沒有經過拍牌程序的牌照),該團伙一共使用了三大類共計五種手法來達到詐騙客車額度的目的。其中最主要的方法是采取里應外合的方式,通過稅務機關內部人員與黃牛的配合,偽造更新單,獲取完稅憑證后,在完稅憑證上偽造客車額度,最后騙取車牌管理機關注冊登記上牌,非法牟利2.2億元。傅某某等11名被告人最終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不同數額罰金的刑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辯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滬牌的法律屬性到底是什么?辯護律師認為,滬牌不屬于財物和財產性利益,因此也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對象。法院認為,滬牌屬于道路通行權,但是經過競拍之后,具有了財產屬性,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因此詐騙罪名成立。
記者了解到,上海市交通委對滬牌的定性是“中心城道路通行權”,并非物權,滬牌不能被繼承,但是可以被拍賣,可以免費“流轉”。免費“流轉”有四種條件,其一是“滬牌”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時可以免費辦理“流轉”;其二是父母子女之間以及夫妻之間可以免費“流轉”;其三是“滬牌”所屬的企業發生了分并合立等股權變更等情況,也可以直接流轉;其四是上海市機動車額度管理辦公室認為可以流轉的。
業內專家認為,滬牌(“通行資格”)無法繼承與拍牌行為是一個悖論,建議上海市交通委和上海市機動車額度管理辦公室應明確滬牌的權利屬性,這樣才能明確滬牌所有人處置牌照時所適用的法律,以及保障牌照拍賣各方的經濟權益。
每年2億元的拍賣手續費是否合理?
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受上海市交通委的委托,作為額度拍賣的主辦方,收取參拍用戶每人每次100元的手續費。然而,在每個月賣出去數以萬計的標書中,由于網速或拍牌軟件延遲,許多投標者連擠進去“舉牌”的機會也沒有。史宗明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他至今光交給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的手續費就有4000元,而且在拍中之前還將不斷地交下去……
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收取的拍賣費,初步估計每年有100元×(15萬~17萬人)×12月=1.8億~2億元。拍賣行提供了拍賣服務,應該收取合理的服務費用。但是對那些連續數月、數年都未拍中車牌的市民來說,每月繳納的這筆費用,無疑是其對于拍牌制度怨氣叢生、心理平衡難以堪負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5年6月,華東政法大學“公益夢之隊”對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發起訴訟,就100元手續費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至今沒有宣判。據了解,華東政法大學“公益夢之隊”的依據主要有三條:一是違背拍賣法有關傭金條款的規定;二是100元每人每次手續費定價無依據,程序不合理;三是拍賣行與參與車牌競買的市民處于不平等地位,且有關收取拍賣手續費的格式條款違背提示義務,雙方權利義務顯失公平,違背合同合理對價原則,加重參與競買人的義務,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對此,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曾公開回應稱,100元手續費是用于系統升級。不過也有人質疑:一個月僅運行一小時的系統卻逐月耗費1000多萬元的維護費用,令人無法理解;廣州的拍牌系統無需支付手續費,卻也實現了拍賣系統的正常運行。
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滬牌額度投放拍賣機制有三大問題始終沒有解決。其一,拍賣獨家壟斷;其二,程序公開及信息透明;其三,管理水平與服務能力。面對一場驚天“妖牌”騙局以及一場民事訴訟,有關部門應該考慮如何規范公權力的運行和切實提升社會管理服務水平。同時也應考慮公布更多信息,如拍中牌照需要平均參與次數,目前尚未能拍得滬牌群體的參拍時間分布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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