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子薇) 小河貍“貝瓦”是很多小朋友熟悉的卡通形象,通過它很多小朋友也學會了很多好聽的兒歌。但因為涉嫌侵權,經營“貝瓦網”的芝蘭公司被中國音樂著作協會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芝蘭公司停止侵權、按每首歌曲1萬元標準賠償損失。記者上午從海淀法院獲悉,該案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音著協提起上訴。
2014年9月,音著協發現,芝蘭公司經營的“貝瓦網”(www.beva.com)中有三首兒歌《小螺號》、《大海啊,故鄉》、《猴哥》的Flash動畫,用戶可以在線試聽并下載這三首歌曲。音著協認為芝蘭公司未經許可,侵犯了其對這些歌曲的復制權,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芝蘭公司停止侵權、按每首歌曲1萬元標準賠償經濟損失等。芝蘭公司否認侵權,并提交了其從音著協的代理公司北京源泉音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處取得涉案歌曲授權的合同,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授予芝蘭公司涉案歌曲信息網絡傳播權,芝蘭公司可以在“貝瓦網”及終端軟件面向最終用戶開展音樂在線試聽業務。(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
法院后追加源泉公司為第三人,源泉公司承認其從2013年起向芝蘭公司授權,許可后者使用包括涉案歌曲在內的數十首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音著協對源泉公司的授權行為表示認可,承認芝蘭公司有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歌曲,但堅持認為芝蘭公司在Flash動畫中使用涉案歌曲的行為,屬于行使涉案歌曲復制權的行為,仍應經許可并交納許可使用費。(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芝蘭公司在Flash動畫中使用涉案詞曲的行為是出于兒歌受眾群體的使用習慣、接受程度等因素考慮,對詞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方式作出的符合其欄目整體風格的安排,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范疇。同時也符合源泉公司與芝蘭公司所訂立的合同目的。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訴訟請求。
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權規定有13項財產權,其中包括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復制權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著作財產權中最為核心的權利。包括廣播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其他財產權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對作品的復制行為,如何界定復制權與其他權利的界限,是當事人行使著作權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本案是對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區分的典型案件。
此外,法院也從本案審理中發現,音著協對源泉公司對外許可情況不了解,甚至在音著協認為芝蘭公司已經構成侵權并發函要求停止使用涉案歌曲后,源泉公司仍與芝蘭公司續簽包括涉案歌曲在內的使用合同。法院對此建議,音著協通過合同授予他人行使其部分法定職能的同時,還需要完善對被授權主體再次發放作品授權的管理。
宣判后,音著協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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