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12月間,黃某為牟利,在福鼎市店下鎮某村其責任田附近私設電網,先后非法獵捕野生蛇類、赤麂、豪豬、野豬、黃鼬等福建省省級保護野生動物123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獐1只、蒼鷹1只。
據承辦法官介紹,上述捕獲的野生動物,除3只尖吻腹蛇、1只豪豬外,均被黃某宰殺后儲存在家中五個冰柜內。
2014年12月30日,經群眾舉報,警方在黃某住所五個冰柜內查獲上述野生動物死體凍品及活體3只尖吻腹蛇、1只豪豬和1套電網裝置,并將扣押的動物活體和死體分別作放生、焚燒深埋處理。
2015年7月27日,黃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違反狩獵規定,在野外架設電網獵捕野生動物。野外架設電網系非人為直接操作裝置,對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性,屬禁用的狩獵方法。黃某野外架設電網獵捕各類野生動物123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黃某還野外架設電網或塑料網具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只,并予以宰殺,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對黃某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應予以數罪并罰。黃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應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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