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是昆明某旅游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職工,2015年5月2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李某受公司指派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載王某、李某明、劉某、司某等30名來自北京、天津、山西等10省市的游客和1名導游由昆明沿昆磨高速公路駛往景洪旅游。當日16時許,行至昆磨高速公路K177+300米處(下行線馬鹿箐隧道內)時,被告人李某超過限速最高時速行駛(該路段限速60km/h,該車側翻前瞬間的車速約為82km/h),在超越前面同向慢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時向右側翻并向前滑行70.40米,造成乘客王某、李某明、劉某重傷,被告人李某和乘客司某輕傷,楊某、楊某等2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及道路交通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玉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在隧道彎道內超車,導致發生3人重傷、2人輕傷和27人不同程度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事故發生后積極采取施救措施,依法對其從輕處,作出以上判決,被告人李某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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