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清(化名)曾在2002年因盜竊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陳清與譚某、顏某等人,在彝良縣洛澤河鎮毛坪村毛坪街吃飯喝酒后,步行到毛坪大橋上,陳清見被害人代某所駕駛的微型車停在毛坪大橋上,便叫代某開車送其回彝良縣城。遭到拒絕后陳清遂對代某進行毆打,顏某等人見狀便將陳清勸離。后陳清等人乘坐譚某駕駛的皮卡車往縣城方向行駛,至彝良縣吳紅公路上時,因養護工人維修損毀公路,禁止所有車輛通行。陳清便以影響其通行為由在此無故吵鬧,并駕駛譚某停在公路上的皮卡車,撞向施工人員用來攔路的車輛。遭到同行譚某等人阻止后,陳清又追打施工人員。
公安人員接警后到達現場,勸阻陳清,但陳清不聽勸阻,反而毆打施工及出警人員,直至特警到達現場后將其帶離。經司法鑒定,被害人代某、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被撞車輛經濟損失為1400元。
案發后,陳清的家屬對的車輛進行了修復,并經陳清委托后其家屬對車主及代某進行了賠禮道歉,獲得了二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清酒后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符合刑法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因其賠償受害人損失、賠禮道歉獲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懲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