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代為賠償取得歌廳諒解 法院從輕判決三年徒刑
男子馬某和朋友于凌晨3點多到歌廳唱歌,在歌廳打烊后仍不愿意離開。服務員幾次催促后,馬某在離開前,竟持打火機將一包房內沙發上的抱枕點燃而引發火災,致包房內沙發被燒壞,墻壁被燒黑,所幸被及時撲滅。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
歌廳關門 結賬后不走
一審法院查明,去年3月20日6時50分許,馬某在朝陽區某歌廳包房內,持打火機將沙發上的抱枕點燃,次日被民警查獲歸案。案發后,其家屬代賠了歌廳的經濟損失,該歌廳對馬某表示諒解。
歌廳服務員張某回憶稱,當天凌晨3點半,馬某等5個客人來歌廳唱歌,被帶至A07包房。因5點半是歌廳的關門時間,張某請對方離開,但幾個人結完賬沒走。6點,張某又催促他們離開,但對方仍不理會,繼續唱歌。6點15分,張某再次催促未果。后張某聽到有人喊著火了,就跑到樓道里。他看見A03包房的門口地上都是水,還聞到一股很大的煳味。
監控顯示 男子包房縱火
歌廳經理胡某稱,他發現著火后組織員工救火。火被撲滅后,他通過查看監控錄像發現,A07包房中的一男子獨自經過A03包房時,將手里沒熄滅的煙頭彈進包房,而且拿著一個類似打火機的東西走進A03包房,在里面待了幾秒后離開。幾分鐘后,包房里冒出火光。
朝陽區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經綜合分析火災原因可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吸煙等引發火災的因素,認定該起火災涉嫌人為放火。
自稱醉酒 遭證人否認
馬某當庭供述說,事發時他喝醉了,記不清走進包房干了什么。此前他曾供述,當天3時左右,他和幾個朋友到事發歌廳唱歌,6時左右,歌廳服務員要求他們離開說要關門。他們結完賬后一起準備離開歌廳。當時他已喝多,記得自己走進一間包房,用打火機將包房內的沙發上的抱枕點了一下就出來了,也沒看是否點著了。“我去點抱枕沒有目的,就是喝多了,當天我與歌廳服務員沒有發生沖突。”馬某說,他醉酒后不知道把打火機放在了哪里。
與馬某同去唱歌的人表示,當天他們未和服務員發生過沖突。馬某酒量還行,最近基本沒見他醉過。后來從歌廳離開時,馬某意識清醒正常,當天的賬也是他所結。
馬某的辯護人認為,馬某不具有放火的主觀故意和作案動機,本案打火機未依法查證屬實,故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對馬某宣告無罪。
已獲諒解 法院從輕判
法院認為,馬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經查,證人證言和視聽資料證明,在事發前后著火包房僅有馬某一人進入,且在其離開包房數分鐘后該房門口即有亮光出現,該包房著火,在案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并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證明馬某實施放火行為的事實。
至于被告人的作案動機及犯罪工具是否被起獲等不影響本罪的認定。馬某的辯解不具有合理性且與在案證據相矛盾,故不予采納。鑒于馬某的家屬代為賠償且已獲得諒解,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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