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只是因為旁人無意擋道,王紅(化名)竟持刀傷人。近日,松江區(qū)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王紅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3月底某日晚飯時間,王紅從住宿地出來準備去吃飯,走至樓梯口時,剛好同住該宿舍樓的女職工陳某站在樓梯口旁的飲水機前接開水,多少有點擋路。本是一句簡單禮貌用語就能解決的問題,在王紅這里卻完全不一樣了。王紅沒有跟陳某溝通,直接拿出身上帶的水果刀架在陳某脖子上。由于背對著王紅,陳某著實被驚嚇到,本能的轉過身來反抗,而王紅沒有停止施暴的意思,仍企圖持刀傷害陳某。兩人的爭吵扭打驚動了其他人,王紅手中的刀也被聞聲趕來的人奪下。在與王紅扭打過程中,陳某的脖頸、手臂均被劃傷,后經(jīng)鑒定構成輕微傷。
承辦該案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王紅與被害人陳某素不相識,只因覺的被害人擋道,為發(fā)泄不滿情緒,無事生非,持刀傷人,其行為已涉嫌尋釁滋事罪。
(史耀可 鄭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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