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最后一天,熊藝杰又翻出了廣西來賓原市委副書記景憲法一份批示的復印件。
批示說,與熊藝杰存在股權轉讓糾紛的一名商人,其公司是來賓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該商人將給來賓再投資1億元。批示轉述該商人“希望”的審理時間后,要求法院“盡快審閱此件”,依法維護商人的合法利益,以促進經濟快速發展。
這張批示被放進了案件卷宗。此后,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工商局趕在判決生效之前變更了工商登記。熊藝杰按判決書上的訴訟費存款賬號繳費,沒料到賬號錯誤,繳費失敗,上訴自動撤回。
2014年10月,廣西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受來賓警方委托出具的《審計鑒證報告》顯示,與當年股權轉讓密切相關的兩筆投資存在問題,賬目涉嫌造假。熊藝杰認為,這足以證明對方沒有全額支付轉讓款,原判決存在漏洞。
2015年7月,廣西高院認為該報告不算新證據,駁回熊藝杰的申訴。
記者注意到,作出批示的市委副書記已于2011年任來賓市政協主席,現年61歲。2014年,中紀委通報稱,他因單位變相公款旅游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
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公開通報了5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典型案件。多名官員數年前的違規插手行為也被點名批評。
市委副書記批示:該公司是招商引資重點項目熊藝杰原本擁有廣西八一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00%的股權。2007年6月8日,他與商人劉道森簽訂協議,約定將55%的股權以42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后者。
雙方隨后發生經濟糾紛。劉道森起訴稱,自己付清了轉讓款,但熊藝杰沒有履行協助辦理股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義務;熊藝杰提出反訴,稱劉道森只支付了249萬元,還差180萬元;劉道森主張轉讓協議有效,熊藝杰則反之。
熊藝杰敗訴了。后來,在復印卷宗時,他看到卷宗里有一份時任來賓市委副書記景憲法的批示。
批示介紹了劉道森對來賓市的經濟貢獻:“八一水泥廠是我市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之一,最近,該廠又準備在忻城再投一個億元以上項目。該廠負責人劉總幾次來函反映并請求市委、政府協助其解決他們與原股東熊榮榮(熊藝杰曾用名——記者注)的產權、債權糾紛。”
“劉總希望我市中院能在本月25日福建長汀中院開庭受理前先審理此案。請你們盡快審閱此件,依法維護我市外商的合法利益,以促經濟快速發展。”批示轉述了劉道森的希望,也對來賓中院提出要求。
原來,2008年2月1日,劉道森向來賓市委遞交了《廣西八一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請求協調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和處理產權糾紛的緊急報告》。2月13日,市委副書記在報告第一頁空白處寫下了前述批示。
一名接觸過這份批示的來賓政法人士告訴記者,批示雖然強調要“依法”,但是,它既提到商人為來賓投資多少錢,又轉述商人希望法院在幾號之前開庭,還點出要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明顯可讀出“暗示的意思”。
熊藝杰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批示所說的“福建長汀案件”,是指他的妻子起訴其未經同意轉讓公司55%的股份,劉道森是這起夫妻共有財產糾紛案的第三人。若福建先作出判決認定轉讓協議無效,劉道森將在廣西的庭審中處于劣勢。
熊藝杰更不能接受的是,福建、廣西都未開庭,市委副書記就把他稱作“原股東”。
記者注意到,景憲法在給法院的152字批示中出現兩處硬傷。首先,“福建長汀”為縣,法院應為“長汀縣人民法院”,劉道森在報告中也是這樣表述的,而批示卻寫成與地級市對應的“長汀中院”。其次,與“開庭”搭配的術語是“審理”,并無“開庭受理”的說法。
記者獲得的《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文件處理單》顯示,2008年2月14日,也就是市委副書記景憲法作出批示后第二天,該院收到了這份來文機關為“市委轉”的文件。2月22日,案件開庭,經過3小時審理,法官當庭判決熊藝杰敗訴,認定協議有效,且劉道森付清了轉讓款。
這一天是星期五,下一個周一,福建長汀就要審理“福建長汀案件”。市委開會協調,民三庭手寫《證明》要求變更工商登記
2008年3月10日,熊藝杰的代理人在判決書送達證上簽了字。判決書載明:“如不服判決,可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遞交上訴狀。”
“最后我沒能上訴,因為判決書末尾的‘訴訟費專戶’的號碼是錯的。”熊藝杰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判決書注明的賬號多了一個“7”,“我匯給高院的錢,沒多久被退回來了,算自動撤回上訴。”
其實,來賓中院2008年2月22日的宣判筆錄顯示,熊藝杰已當庭提出“要上訴”。
按照判決書的要求,熊藝杰應該在判決生效10日內協助劉道森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股權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生效日是3月26日,也就是在判決書送達后15天上訴期滿的第二天,然而,來賓市工商局在3月21日就把劉道森的名字登記進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一欄。
來賓中院民三庭的一張《證明》起到關鍵作用。該《證明》蓋著民三庭的公章,但內容卻是手寫的:“本院(2008)來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已由我院民事審判第三庭于2008年2月22日當庭宣判,該判決書已于2008年3月20日發生法律效力,請工商部門按判決書確定的內容給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我們是這樣算的:2月22日當庭宣判,法律規定,當庭宣判的要在10日之內領取判決書,10天不來領,視為送達。15天不上訴,視為生效。”民三庭一名夏姓負責人對熊藝杰解釋,判決書最遲要在2月5日領取,所以,判決最終是3月20日生效而非3月26日。
事實上,民事訴訟法只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這是對法院發送判決書的義務性規范,并無“逾期視為送達”的說法。在宣判筆錄上,記者也沒有看到要求10天內來領判決書的記載及領取地點、時間。
在夏姓負責人與熊藝杰的一份談話錄音中,夏某稱,當年,劉道森拿著判決書到工商局要求變更,“工商局不給他辦,說萬一人家要上訴呢,他就跑回來找我們,要求出具一個判決生效的《證明》。一個工商局,一個劉道森,說了很多理由,也找了院領導,也找了市領導”。
此前,來賓中院院長承認這張《證明》是違規的,稱即使出具《證明》,也應以法院的名義,而非民三庭。正式的法律文書應是《協助執行通知書》。
“當時那個環境你也知道,就算我們不出《證明》,他(劉道森)一樣也可以變更,你信不信?”夏姓負責人對熊藝杰說。
來賓中院多名法官與熊藝杰的談話錄音顯示,開庭之前,市委組織法院、工商局還有稅務、公安部門開了一次會,稱這個事很急,要盡快開庭審理、下判決,“一定要快,要維護來賓的穩定,要保護投資商的權益”,“研究完這個問題,會議就開始研究第二個問題,說過年前要整頓治安,不然外商很不安全。還說要在工業區成立一些機關”。
日前,記者見到了來賓市工商局時任企業登記科科長何海峰,他表示事情時隔太久,細節記不清了,但當年既然變更了,依據肯定是來賓中院的法律文書。
來賓中院辦公室李姓主任聽了記者來意后表示,他們不接受對具體案件的采訪,如果當事人認為存在不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記者隨后直接聯系夏姓負責人,他一聽是記者,就掛斷了電話。審計鑒證報告認定“沒有投資”,高院認為不算新證據
這個市委副書記批示過的案件,其判決書及判決認定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在之后被廣西、福建兩地各級法院的多份判決書引用。
由于協議約定“本協議生效前,公司原有的一切債務均由甲方(熊藝杰)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熊藝杰的45%股份逐漸被法院判決或裁定轉給了劉道森。目前,熊藝杰在公司已無股份,他開始不斷申訴。
2010年6月,廣西高院作出裁定,決定提審該股權轉讓糾紛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半年后,該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何海峰告訴記者,原審判決撤銷后,他們未接到來賓中院的法律文書,因此也沒有將工商信息變更回原來的狀態。
2011年5月,來賓中院重審再次判決熊藝杰敗訴,當年9月,廣西高院維持原判。
事情在2014年出現了轉折。
2014年10月29日,廣西潤城會計師事務所向來賓市公安局工業區分局出具了《對劉道森、熊榮榮投入廣西八一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流動資金的審計鑒證報告》。報告對兩人于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間投入該公司的400萬元人民幣進行專項審計鑒證。
這是一份遲來的報告。“這當中阻力比較大。”來賓一名政法人士透露,2009年,熊藝杰、劉道森已同意由來賓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委托機構進行鑒定。案件后移交來賓市公安局工業區分局,2014年10月10日,該分局委托了會計師事務所。
該審計鑒證的背景是,按照股權轉讓協議,劉道森、熊藝杰應分別給公司另投入220萬元、180萬元。有判決認定,劉道森投入220萬元后,還代替熊藝杰投入了180萬元,以此抵消自己要支付的180萬元股權轉讓款。但熊藝杰質疑這筆股權轉讓款是否真的被代為投入公司,“如果沒有,也就說明劉道森其實沒有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
審計鑒證報告認定,劉道森沒有把其應交付給熊榮榮的429萬元轉讓款中扣下的180萬元投入公司,他本人也沒有對公司投入220萬元。
報告發現,這些不足額的投資款被存入了公司出納員和劉道森的個人賬戶,而非公司賬戶,在劉道森曾提起的一項訴訟中,該存款被作為個人私產。
報告還發現,一些流動資金只有“情況表”而無具體支出單據,部分數據有拼湊嫌疑,且時間錯亂,因此,報告認定會計報送了虛假會計報表、出納員做了假賬。
報告稱,有關人員是否涉嫌侵占公司或他人資產及涉嫌經濟合同詐騙,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假現金流水賬是否構成犯罪,均不屬于中介機構審計鑒證認定的范圍,應由相關執法部門認定。
拿到這份報告后,熊藝杰再次向廣西高院提出申訴。
2015年7月,廣西高院駁回申訴。該院認為,該報告受公安部門委托作出,而公安部門在該報告作出后并沒有因此對劉道森進行詢問或采取任何措施,也沒有向法院提出任何意見或者建議,“即使該報告是公安部門在案件立案偵查階段采信的證據,但該刑事案件未結案,該報告未經該案審判程序認定,故不予采信”,“不能作為本案再審的新證據”。
事實上,公安機關已經撤案了。中國青年報記者掌握的一份警方內部《情況報告》顯示,前述報告作出的第二天,“劉道森向來賓市委相關部門提出,股權轉讓合同一事已由各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來賓市公安局工業分局撤銷對劉道森涉嫌合同欺詐一案的調查”。2014年11月7日,案件撤銷。
今年1月5日,劉道森告訴記者,案件早已有終審結果,建議媒體以判決書為準。問及當年法院、工商局是否存在程序問題,他稱時間太久,記不清了;問及是否給來賓市委遞交報告并獲得時任副書記批示,他稱要開會、沒空回答,隨后掛斷電話。
記者多次致電作出批示的時任市委副書記景憲法,但無人接聽。記者發送短信表明采訪意愿,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熊藝杰的代理律師表示,對于終審判決,他們將向廣西自治區檢察院申請抗訴。
本報廣西來賓1月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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