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晚報》12月31日報道,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時,被告郭笛(化名)因認為原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十分氣憤而在庭審中吃下證據。法院依法拘留被告人10天、并處罰款1000元。
據了解,被告郭笛是新密市超化鎮人,因其所居住的房屋被當地煤礦壓塌,2015年4月4日,郭笛和其他兩人便委托張強出面協調房屋賠償事宜,并給張強出具了委托書一份,后雙方因代理費用問題發生糾紛,張強訴至法院。
庭審時,在對證據質證的過程中,被告郭笛突然將張強提交法庭的唯一證據原件(其為張強出具的委托書)撕碎并吞入口中咽下,經法院工作人員批評教育,郭笛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解釋說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聽了張強的陳述,感覺與事實不符,太過氣憤,失去理智做出了不當之舉,現在很后悔,不該那么沖動。據法官介紹,郭笛的行為屬于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其依法應當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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