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都記者 黃云峰
通訊員 溫萱
“留美女大學生被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留美樂清籍男子李向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本月23日被提起公訴。此案是溫州首例中美合作偵破的跨國刑事案件。
赴美調查取證的工作組成員之一、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負責人日前接受溫都記者專訪,揭開此次赴美的背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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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由中方偵辦和審理
“被害人、嫌疑人都是中國公民,我們有刑事管轄權”
問:此案發生在美國境內,由中方偵辦和審理原因是什么?
答: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中國公民,根據我國《刑法》關于“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適用我國《刑法》,我國司法機關對該案具有刑事管轄權。
當然,該案發生在美國,美國也有司法管轄權,但犯罪嫌疑人已逃回中國,《國際法》關于引渡的第一原則是“本國公民不引渡”。所以,此案交由中方偵辦和審理。
問:美方怎么沒有第一時間發現此案,以致犯罪嫌疑人逃回中國?
答:被害人邵某的同學在去年9月18日,以邵某失蹤為由向美國警方報案。美國警方介入調查。去年9月26日,美國愛荷華州警方在一輛轎車后備廂里發現一具女尸。經確認,死者是20歲的中國籍留美大學生邵某,在9月7日被害。美國警方偵查發現邵某的男友李向南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此時李向南已逃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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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7人工作組赴美
“今年5月李向南主動歸案。偵查機關掌握部分案情后,啟動赴美調查程序”
問:案發時間在去年9月,為什么中方今年6月才派工作組去美調查取證?
答:去年10月美方通過外交渠道向中國警方通報這起案件,公安部刑偵局立即部署浙江警方立案偵查。同時,美方主動邀請中方赴美調查取證。
今年5月,李向南主動歸案。有了李的供述,偵查機關掌握部分案情后,啟動赴美調查程序。6月1日,中方工作組赴美。工作組由7人組成:公安部1人、省公安廳1人、市公安局3人(包括翻譯)、市檢察院1人,樂清市公安局1人。工作組由公安部刑偵局一處長帶隊。到美國后,中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館派領事,全程陪同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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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訪案發、拋尸現場
“美方提取被害人指紋進行鑒定,確定被害人是邵某”
問:在美期間,工作組怎么展開調查取證?
答:我們赴美來回8天,日程安排很滿,主要聽取當地警方、檢察機關等部門的案情介紹等。聽取兩個警察局(案發地、拋尸地)的案情介紹,就花了1天半時間;聽取美方法醫關于此案的有關鑒定介紹也用了1天,之后還有看物證。另外,還到案發現場、拋尸現場走訪,這兩個地方相距200公里左右。
問:此案案發后,美方當時是怎么處理的?
答:美方偵查機關發現被害人尸體后,由于尸體發現時已經高度腐爛,沒法用DNA鑒定身份。最后,美方提取被害人的指紋進行鑒定,與邵某在入境美國時所留的指紋比對,來確定身份。
另外,在案發后,美方當地法院以涉嫌一級謀殺罪 (注:美國法律就兇殺案分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一級謀殺指有預謀、有準備的殺人行為)簽署了對犯罪嫌疑人李向南的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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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收集的物證有100多袋
“甚至連當事人的上課考勤、學習成績、醫院看病資料等都有涉及”
問:美方就此案的調查是怎樣一個情況?
答:美方偵查機關就此案的調查很翔實、到位。調查收集物證大大小小有100多袋,光照片就有幾千張。對案發、拋尸現場調查,向相關證人取證等,都有同步錄音錄像。
對相關證人取證,美方偵查機關將面鋪得比較廣,涉及被害人的同學校室友、學校學習小組成員等,就“最后見到被害人的時間”等細節調查得很詳細,筆錄也很細致。甚至連當事人在校的上課考勤、學習成績、醫院看病資料等都有涉及。
關于對證人的調查,美方與中方有所差別。我們中方偵查機關的調查基本是一問一答式,而美方偵查機關則是以“第三人稱”呈現的,比如調查案外人,就以該案外人的描述來呈現出來。
據我們了解,美方關于證人證言的材料,都會提供給檢察官或法官事先審核,這些證人在庭審時都要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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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證據,中方不能直接用
“按我國法律,案件偵查主體要合法。采用美方證據,要公證和認證”
問:美方就此案調查收集的有關物證是否要移交中國?
答:是的,不然我們無法偵辦和審理此案。不過,美方物證并不是所有都要移交中方,我們挑取一些關鍵物證。有些物證無法移交,不能移交的物證,我們都拍了照片、視頻。
問:美方的調查證據,中方能直接使用嗎?
答:美方偵查機關調查的證據,我們中方不能直接使用。按我國法律規定,案件偵查主體要合法。這次我們要采用美方證據,必須要有個前提:公證和認證。
意思就是,美方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得到案發地愛荷華州州務卿公證,證明偵查的警察是他們警察局的人,證明證據材料確實是他們警方取得的。
經過公證后,這些證據材料再送交中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館認證,認證公證的真實性,認證公證上的簽名確實是愛爾華州州務卿所簽。
通過公證、認證等手續后,才能轉化為我們的證據使用。
另外,移交過來的書證大多是英文,需要翻譯成中文。僅翻譯這項工作,我市警方就花了兩個來月時間。
美國偵查人員雖然細致,但畢竟偵查是人的行為,難免存在一些細節上的疏漏,在我們進行證據轉化和審查的過程中一經發現,馬上通過公安部要求補正,美方很重視,均進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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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組在美不能自行調查取證
“比如,找案件當事人的同學談話必須有美方警察坐旁邊,談話可以但不能記錄”
問:工作組在美期間,能自行調查所需要的證據嗎?
答:工作組不能在美國境內自行調查取證,因為沒有執法和司法調查權。比如,我們找案件當事人的同學談話,必須有美方警察坐旁邊,談話可以,但不能記錄。另外,工作組在美國,對案件當事人的學校、住所、案發旅館、購買作案工具的超市等都進行了走訪。
問:犯罪嫌疑人最后主動投案了,這能否認定為自首?
答:認定自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立案調查此案后,溫州警方曾做犯罪嫌疑人父母的思想工作,讓他們勸李向南投案。李向南有投案行為,但是否認定自首情節,還需要結合他日后在法庭上的供述和辯解的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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