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史耀可 通訊員 劉 皓)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浩杰駕駛寶馬車拖拽交警致死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浩杰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案被告人孫浩杰現(xiàn)年32歲,系上海一網(wǎng)絡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3月11日17時25分左右,孫浩杰駕駛一部紅色寶馬X3越野車,沿吳中路直行車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虹許路路口時,因超越停車線,被在該路口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茆盛泉糾正。后孫浩杰又從直行車道徑直行駛至左轉彎至虹許路的待轉區(qū),茆再次上前指出其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并指揮其直行。孫不服從茆要求其直行的現(xiàn)場指令,啟動車輛強行左轉,在明知茆在其車輛駕駛室左側伸手阻止其違法行為并已抓住其駕駛室車窗框的情況下,為逃避處罰,仍持續(xù)加速左轉,致被害人茆盛泉被拖拽、甩出而摔倒在地,并因頭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市一中院于8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對被告人孫浩杰提起公訴,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孫浩杰在庭審中否認自己故意傷害交警茆盛泉。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浩杰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孫浩杰拒不服從作為交通警察的現(xiàn)場指揮,以暴力方式抗拒執(zhí)法,并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孫作案后尚能主動投案,且系初犯,在對其量刑時亦可酌情予以考量。據(jù)此,一中院一審作出前述判決。
法院宣判后,孫浩杰未當庭提出上訴。被告人孫浩杰出庭受審 陳永良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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