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承諾以1.5%至6%不等的月息向你借錢,你會動心嗎?2009年至2014年的6年間,曲靖富源一家人就是以這個令人心動的條件,向252人借款1.4億元。而正因為利息高得太誘人,有的人是主動把錢送上門去的。近日,富源縣法院以被告人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一家四口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六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30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責令退還所借款項。
經法院審理查明,從2009年至2014年5月,這一家四口以周轉資金為由,承諾每月支付1.5%至6%不等的利息,先后向沈某、吳某等252人借款共計人民幣1.407772億元。截至2014年5月,歸還本金66.2萬元,利息1814.03萬元,其余資金因投資經營不善,至案發止,尚未歸還。
姚某與潘某丙是夫妻,潘某甲、潘某乙是他們的子女,共同經營多個家族式企業。姚某為整個家族式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者,絕大多數款項系姚某協調借得,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均參與寫借條給多位債主并簽名。其單筆借款高至1200萬元,低至4000元不等,有的以簡單借貸方式借款,有的以“上蟲”形式借款,部分借款多發生在親人和朋友間。期間,有人聽說借錢給姚某家可以得到高額利息,便主動把錢送到姚某家。姚某家族明知家族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也不予制止,繼續放任。
案發后,4人主動投案,并委托資產管理小組對其名下資產進行處置以償還債務,240名債權人對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的行為表示了諒解并請求對4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于4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在案發后自愿委托資產管理小組對其名下資產進行處置償還債務,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姚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減輕處罰,分別判處六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30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責令退還所借款項。
春城晚報 記者 蔣瓊波 通訊員 唐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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