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訊
證券時報
多部門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
禁止網貸平臺放貸和股權眾籌
P2P網貸監管征求意見稿終于顯露“真面目”。昨日,由銀監會、公安部、工信部和國家互聯網辦公室等部門共同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
《辦法》明確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信息中介性質,要求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辦法》對P2P平臺所從事的業務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根據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十二項活動。其中,明確提出了禁止發放貸款、禁止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要求P2P平臺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這將導致現有不少P2P平臺進行業務調整。
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旗下互聯網金融平臺東方匯的董事長孫洋表示,目前不少P2P平臺既有傳統的網絡借貸業務,也有依托平臺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產品等業務,《辦法》的出臺將使得P2P平臺的現有業務面臨調整。
“不排除未來有的P2P平臺公司會分拆出兩個平臺,分別單獨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和其他類別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孫洋稱。
孫洋認為,《辦法》并未禁止資產證券化、融資項目收益權轉讓等業務,這給了傳統網貸業務較大的創新空間。
為防范借款人的網絡借貸風險,《辦法》要求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并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此外,《辦法》還要求禁止借款人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不少市場人士認為,是否存在重復融資的認定仍存在難度,目前網貸行業尚無普遍性的信息共享,統一的征信機制尚未建立,確定同一借款人是否重復融資難度較大。
不過,據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目前央行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建立適用于網貸行業的個人授信數據庫,未來P2P平臺將統一向該數據庫報送借款人信息,便于網貸行業查詢相關信息。
此外,在出借人(即投資人)方面,《辦法》除了要求平臺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外,還提出了合格投資人的概念,要求平臺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財務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并規定投資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
業內普遍認為,《辦法》的出臺有利于規范網絡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而其中涉及的諸多規定仍有待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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