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年僅14歲的長春初中生王欣然(化名)在學校跳樓自殺,雖然搶救及時,但造成身體殘疾。事后,王欣然將其就讀的學校訴至法院。
女孩長期被同學嘲笑
據欣然自稱,她從2012年8月起在一所封閉式管理的中學住宿就讀。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因其膚色較黑經常被同學取笑,書本也常被同學扔在地上。欣然因此與同學相處不融洽,情緒起伏較大,在和母親通電話時也常常為此哭泣。事發前一天,王欣然和同學們在操場上跳繩時,有同學再次嘲笑她,并引得他人哄笑,積蓄已久的壓抑和委屈徹底迸發。直至晚上就寢時,欣然也無法解開心結,于是產生了自殺的念頭。
2014年3月17日6時許,王欣然從教學樓四樓跳下。校方發現后,立即撥打了120和110,王欣然被及時送往醫院搶救。經過20天的救護,欣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是身體多處骨折。此后,她又轉入區醫院繼續治療近3個月。出院后,經過鑒定,欣然的傷情構成兩個八級傷殘,兩個十級傷殘。
一審判學校承擔主要責任
事后,王欣然向法院起訴,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判決學校承擔主要責任,賠付王欣然各項經濟損失的70%共計403225.42元,賠償王欣然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宣判后,學校向長春中院提起上訴。校方主張,王欣然自殺沒有任何征兆,這次事故無法預見,學校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欣然家長的情緒也十分激動,他們稱正是因為校方管理失責才使孩子的委屈無處釋放最終走向極端,現在孩子殘疾了,如果學校不賠償,就要全家住到操場上討說法。
長春中院民事審判二庭審慎處理,辦案法官努力引導雙方正確面對事實。王欣然及父母認可了這次自殺行為具有突發性,學校的確無法預見。當法官問及校方對王欣然近四個學期內受同學嘲笑、排擠的情況均不知情,并且對學生的家庭情況、學習生活情況、心理健康情況均不了解是否存在過錯時,出庭的教學校長也陷入了沉思。
二審判學校承擔對等責任
為了徹底化解矛盾,法官力促本案和解。民二庭庭長賈曉紅親自約見學校校長,校方最終同意調解。考慮到王欣然是低保戶家庭,法官在做調解工作的同時,也多方聯系民政等相關部門,咨詢能否申請社會救助。欣然的家人深受感動,接受了學校出具的調解方案。
遵循調解自愿原則,長春中院依法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校方雖然無法預見王欣然的自殺行為,但對于住宿生王欣然之前逐漸積累的心理問題,學校有充足時間發現并加以解決,其未履行相應職責,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欣然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亦應對王欣然進行生活指導及心理疏導,王欣然自殺的行為存在主觀過錯,也應承擔責任。
長春中院認定,原審判決學校承擔主要責任不當,改判學校承擔對等責任。判決學校賠付王欣然各項經濟損失的50%共計288018.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張玉卓 田瑞 記者 饒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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