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被指“賭壇先鋒”,汪峰訴“內地第一狗仔”卓偉及上海報業集團《新聞晨報》等名譽侵權案,今天上午在朝陽法院宣判,汪峰敗訴。
因認為“賭壇”并不意味法律意義上的否定評價,“先鋒”雖夸大但并非侮辱或誹謗,法院裁定駁回汪峰訴求,而針對上海報業集團《新聞晨報》關于汪峰涉毒的評論文章,法院認為,文章有弘揚社會正氣的愿望,是媒體正當行使輿論監督權的一種行為。
汪峰提起的是兩起訴訟,分別將被譽“內地第一狗仔”的娛樂記者韓炳江(筆名“卓偉”)和上海報業集團、郁瀟亮、新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共計400萬。
2015年4月20日,韓炳江在其新浪微博發布的題為“章子怡汪峰領證蜜月會友婦唱夫隨”的文章,并評論“賭壇先鋒我無罪,影壇后媽君有情。”汪峰認為“賭壇先鋒”是對其侮辱誹謗,名譽受損。
經審理,法院認為,“賭壇”一詞語意指從事特定社會行為的社會群體,因此,該“賭”字更應理解為對特定社會行為的客觀描述,而非對行為法律性質的判斷,韓炳江使用“賭壇”一詞并不意味著給予汪峰法律意義上的否定評價。“先鋒”一詞更近于一種修辭上的表達,雖有一定夸大成分,但本身并無侮辱或誹謗內容。綜上,韓炳江使用“賭壇先鋒”一詞難以認定構成對汪峰的侮辱或誹謗。
此外,關于《新聞晨報》發表的涉訴文章,法院認為,總體而言是一篇評論文章,該評論所基于的事實主要是汪峰所參加比賽(江蘇撲克錦標賽)的后續賽事經公安部門調查因涉嫌賭博而被叫停。該事實本身并非虛構。涉訴文章根據上述事實通過歸納、推理甚至演繹的方式表達觀點、提出意見或得出結論,符合評論文章的一般特點。該文章配圖,是以藝術創作的手法表達自己的觀點。涉訴文章雖然措辭激烈尖銳,但其所基于的事實大體真實,所作評論基本屬于個人觀點表達,其言辭并未達到侮辱或誹謗的程度,且該文章和配圖所評論的行為具有社會公共利益的性質,文章亦有弘揚社會正氣的愿望,因此,涉訴文章并未超出公正評論的范疇,而是媒體正當行使輿論監督權的一種行為,難以認定構成對汪峰名譽權的侵害。
同時,法院指出,汪峰系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音樂人,屬公眾人物范疇,其理應對社會評論具有更大的容忍義務。韓炳江及《新聞晨報》的評論雖有些尖銳,但韓炳江評論并非無中生有,《新聞晨報》的評論系基于公開傳播的事實且出于社會公共目的發表,均未超過損害汪峰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對此類評論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為公眾人物應對上述評論加以容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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