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河南省鶴壁市淇縣法院向記者介紹了這起尋釁滋事案。
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等三人到淇縣剛開張的某美食城吃飯。剛要吃完時,以菜中發現蒼蠅為由,拒絕支付100多元用餐費。而事隔兩日后,張某某等人又來到該美食城故伎重演,以上菜慢和菜里又發現蒼蠅為由,拒絕支付200多元餐費。
隨后,張某某打電話喊來杜某某、馮某某、邵某某等多人到飯店摔砸啤酒瓶、起哄鬧事,導致周圍多名正在就餐的顧客不能正常就餐,飯費損失1000多元。之后,被告人杜某某、馮某某、邵某某三人各開一輛汽車堵住飯店大門,堵門時間近三個小時,嚴重影響了該飯店的正常營業。后張某某等人向飯店老板索要兩萬元錢,但未能得逞。
2014年6月6日,張某某等人帶領二十余人再次來到上述飯店,一人或兩人占據一張飯桌點一個菜“用餐”,導致其他客人無座位就餐,嚴重影響了飯店的正常經營。
法官介紹,參與上述尋釁滋事的都是一些20出頭的年輕小伙,其中張某某曾因犯罪獲刑入獄。“這些人只針對一家飯店起哄鬧事,就是想向飯店老板索要錢財,但最后均因尋釁滋事罪,獲得了不等刑罰。”
淇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人任意毀損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影響了他人的經營,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按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依據相關規定,依法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他同案人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兩年的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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