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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劫殺疑案:律師指無直接物證 證言前后相悖
來源:澎湃 發布時間:2015-12-23 10:37:00

劉祥貴早年的照片。矛盾的有罪供述

劉祥貴早年的照片。矛盾的有罪供述

劉樣貴被從死刑改判死緩已有6年,他一直喊冤。

2006年,江西省貴溪市周坊鎮長塘村一村民深夜在家中被害,法院認定在浙江打工回家不久的劉樣貴為兇手。

不過,在被刑拘當天及前一天的兩份有罪供述之后,劉樣貴再未認罪,歷次庭審中當庭否認犯罪事實,并稱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出來的。終審被判死緩之后,他又在監獄中提出申訴。

案卷材料顯示了該案的諸多疑點:被告人稱受到刑訊逼供,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存在多處矛盾;作案現場未發現指紋等作案痕跡,判決書中提及作案現場有數枚28cm長血腳印,但未能說明系劉樣貴所留;受害人的妻子(啞巴)直到案發6天后才通過照片指認系劉作案,但在公檢法聯合對其調查時,她卻指認了其他人,相反的證言未出現在判決書中。

曾為劉樣貴代理申訴的律師羅小泉日前告訴澎湃新聞,他向江西省高檢遞交申訴材料后,受到重視,對方曾審查該案,但一年多后作出了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回復。

因“具體情況”改判死緩2006年8月12日早晨,啞女王桂花在長塘村引起一陣騷亂。人們后來得知,他的丈夫劉長文前一晚被亂刀砍死在臥室中。

尸檢報告顯示,劉長文身上有多處刀傷,系頭面部遭受外來暴力,銳器砍切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該案辦案民警劉進祥在對江西省高院法官作的一份談話記錄中稱,案發后,警方曾以仇殺為偵查方向調查同村另一男子,因其與死者的父親有仇。直到有村民反映,同村的劉樣貴有犯罪嫌疑。

案卷材料顯示,警方稱,當時有證人稱王桂花曾做手勢比畫稱,作案者是案發前一天白天在她家打麻將的四人之一,劉樣貴是也在其中。死者母親反映,案發后,王桂花曾抱著小孩到劉樣貴家窗口探望,后被劉母趕走。

案發6天后的8月17日,王桂花在啞語老師的翻譯下對劉樣貴的照片進行了指認。當天,劉樣貴在警方對他的突審中作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8月18日,劉樣貴被刑事拘留,一個月后被逮捕。

2007年2月,江西省鷹潭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樣貴深夜持刀潛劉長文家中盜竊,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將劉長文砍死后逃走,構成搶劫罪,判處死刑。

劉長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江西省高院重審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7年12月,鷹潭市中院第二次一審再次判決劉樣貴死刑,對比兩次一審判決書,其中所列證據并無不同。

劉樣貴再次上訴,2009年,江西省高院第二次二審認定劉樣貴系該案兇手,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但“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據此改判劉樣貴死緩。

對于何為“本案的具體情況”,判決書并未解釋說明。

劉樣貴的妻子鄭雪娥記得,當年他和丈夫一起到浙江打工,后來丈夫提出希望和親戚一起到沈陽做藥材生意,為籌措本錢,丈夫回江西老家辦理貸款,回家剛一個星期,就發生了命案。

案發6天后的8月17日,也正是劉樣貴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的那天,鷹潭警方將鄭雪娥從浙江帶回江西做筆錄,反復問“你丈夫這次回來的目的是什么”。

而此前8月14日和15日兩次接受警方詢問時,劉樣貴并未認罪,被問到回家的目的時,他亦稱是為了去信用社貸款,并正在找擔保人。

本案證據中,劉樣貴只在被警方刑拘當天和第二天做出過兩份有罪供述,以后再未認罪。而這兩份僅相隔一天的供述,亦有多處矛盾之處。

比如,對于作案前拿刀的過程,第一次供述稱在離家10米左右田埂的柴堆中拿出前幾天藏好的柴刀,第二次供述又稱刀是在“家里客廳樓梯下”拿的;對于作案時用于拉劉長文家電閘的木棍,第一次供述稱在劉長文家廚房的豬欄旁拿起一根細木棍,第二次供述則又稱木棍是在劉長文家屋側樹林里撿的。

對于有罪供述,劉樣貴在其申訴狀中稱被警方刑訊逼供,“六個人圍著打耳光,用飛機扣反扣兩手,手扣中間用一根細木棍兩人不斷抬,后面兩人踩住兩腳的后跟”。

劉樣貴稱,有個平頭的民警不停打電話,誘供他,才有了第一份有罪供述,而第二份是照著第一份照抄的。

劉樣貴當時的辯護律師簡潤濤在辯護詞中認為,第一份有罪供述是在8月14日和15日警方已進行過二次盤問40小時之后連續做出的,已超出了規定的繼續盤期限。對于劉樣貴反映的曾遭非法取證,檢方也未舉證排除。

綜合判決書中所列證據,檢方除提交訊問錄像資料,再未有關于排除刑訊逼供的證據。終審判決中,檢方認為刑訊逼供已經排除,法院亦認定證據合法有效。

啞女的“證言”

該案的直接證據中,除了劉樣貴的兩份有罪供述,只有唯一的目擊證人王桂花的指認和證言。

案卷材料顯示,2006年8月17日和9月1日,王桂花曾兩次通過照片指認劉樣貴為兇手,并做了證言筆錄。因其是啞巴,警方安排了手語老師進行翻譯。

經啞語老師翻譯的證言稱,案發當晚有月光,王桂花可以看清兇手,在對十張照片的指認中,王桂花指出了劉樣貴。

劉樣貴的有罪供述稱,他用刀砍劉長文過程中,驚醒了同床的王桂花,逃走時沒有理會她,因為知道她不會講話。

劉樣貴現在的申訴代理律師吳鵬彬指出,案發后劉樣貴曾去劉長文家看熱鬧,此后也一直在村里,一個明知道被人看到的兇手仍然如此淡定,有違常理。“且在案發兩天后,已有證言稱王桂花曾用手比劃四人打麻將,并作出其中一人用刀不斷砍的動作,為何當時沒有直接指認是劉樣貴,而要在案發6天之后才指認?”

此外,律師簡潤濤也在辯護詞中提到,即使當庭作證,王桂花亦未能明確作出指認。

庭審記錄顯示,第一次一審開庭時,王桂花出庭作證稱當晚看清了兇手,但當法官問她是否能當庭指認時,手語老師翻譯稱:“她的情緒有點激動,無法辨認。”最后,法官要求王桂花將兇手指給法庭看。庭審筆錄記錄了一個動作:王桂花邊說邊用手指向被告人所站的方位。

2008年3月,該案第二次二審期間,江西省高院、省檢察院及省公安廳聯合對此案的證據調查核實,并在此安排啞語老師詢問王桂花。相關記錄顯示,此次王桂花沒有指認劉樣貴的照片,相反,她帶著辦案人員到鄰村指認了一個六十多歲的老頭。

參與此次詢問的啞語教師作出情況說明稱,此次王桂花表示,案發當晚,一個蒙面男子拿著手電進入她家臥室,用刀劫財行兇。

不過,此次調查并未顯示在終審判決中。

2007年4月,警方曾委托相關機構對王桂花作精神鑒定,結論是,王桂花雖為聾啞人,但精神活動正常,有作證能力。

“沒發現有價值的線索”

律師表示,綜合歷次判決書,控方提交的證據中沒有兇器、指紋等直接物證,對案發現場發現的數枚28cm長的血腳卻表述模糊,未能直接證明系劉樣貴所留。

根據劉樣貴的有罪供述,作案當夜,他先用一根木棍將劉長文家的電閘斷開,然后從劉長文隔壁一座空房子的二樓陽臺翻入劉長文家二樓陽臺,扒開窗戶進入,摸索著墻壁下到一樓,左手拉開劉長文臥室的紗窗門,進門后踢到地上的一個紙箱,劉長文被驚醒后拉住了他的褲子,情急之中他用帶著的柴刀砍了劉長文,之后逃走。

劉樣貴現在的申訴代理律師吳鵬彬認為,有罪供述交待的整個作案過程中,本應有大量痕跡和物證,比如指紋、木棍和紙箱,但這些在判決書所列證據中均未提及。

對于兇器柴刀,劉樣貴供述稱案發后將刀扔在了路邊,為尋找柴刀,警方還張貼了尋物啟事獎勵1000元尋找,但始終未能找到。

在與省高院法官的談話記錄中,辦案人員劉進祥稱,現場勘查“沒有取得過什么有價值的東西”。不過,劉樣貴在申訴書中稱,檢方詢問他時,曾提到在作案現場發現了指紋,警方也對他進行了指紋提取,但這些證據從未出具。

現場勘驗報告也顯示,死者家二樓陽臺之間的水泥隔離欄桿上有踩踏痕跡,死者右側及中心現場通往廚房的過道有多枚血腳印,鞋印長28cm,花紋一致,為同一人所留。

澎湃新聞翻閱該案歷次判決,對于血腳印,第一次一審判決書所列證據中有兩項證據相關,一項是在劉樣貴家提取兩雙鞋子,一雙黑色皮鞋(14.5公分,疑為筆誤),一雙灰色休閑鞋;一項僅提到“丈量鞋子的照片(鞋長為28cm)”。但此后的判決書則僅提到發現血腳印,未提及任何鑒定或其他證據證明血腳印是劉樣貴所留,對于在劉樣貴家曾提取到鞋子也再未提及。

針對血腳印,吳鵬彬曾找到專家鑒定并出具了鑒定意見書。專家推算,28cm鞋長按中國鞋碼標準應為44碼左右,推算身高約為175—178cm。

劉樣貴則在其申訴狀中稱,28cm血腳印是本案最明顯的錯誤之一,他身高1.68米,鞋長25cm即40碼。

此外,劉樣貴在有罪供述中稱,作案后他用布和舊蚊帳包著作案時穿的衣服和鞋子燒掉了。他對燃燒殘留物進行的指認筆錄也列入了該案的證據。

指認筆錄顯示,劉樣貴指認的地點是“村水泥馬路邊的左側”。劉樣貴的四叔劉家勝稱,這條路通往鎮上,路兩邊是稻田,當時是收割稻子的季節,“車來車往,如果不想讓人知道,他怎么會在這個地方燒?”

“不符合抗訴條件”

2009年終審被改判死緩之后,劉樣貴進入景德鎮監獄服刑,他始終無法排解心中的冤屈,通過寫日記總結案件的疑點,記錄自己的牢獄生活。多年來,這樣的日記寫滿了六七個筆記本。

2012年5月,他在一本筆記本的扉頁上寫道:“時光已去,不能重來。這個道理我懂,但依然要追究下去。我這樣做不僅是為了自己伸冤,更重要的是讓人們知道這個社會還有著良知和正義”。

2013年,劉樣貴似乎看到了希望。他在一份材料中記錄,當年7月,江西省檢察院委托景德鎮檢察院對他的案子進行復查,他一度被告知會有樂觀的結果,但到了2015年,他的希望又破滅了。

劉樣貴以前代理申訴的律師羅小泉稱,2013年底,他向江西省高檢遞交了劉樣貴的申訴材料,對方非常重視且進行了調查,但一年多后卻又回復稱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

羅小泉稱,江西省高檢口頭向他解釋,經審查,歷次判決書均提到但未作明確解釋的“28cm血腳印”為筆誤,而啞女經精神鑒定有作證能力,她的指認是有效的。

今年5月6日江西省高檢對劉樣貴作出的答復函稱:“經我院刑事申訴部門審查認為,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

案發前,劉樣貴有一個六口之家,夫妻倆常年在外打工,兩個兒子由爺爺奶奶照顧。如今,劉樣貴的父母在他被判刑后相繼去世,妻子一人在外打工接濟孩子的生活,14歲的小兒子被送到外婆家照顧,剛滿19周歲的大兒子因先天腦癱雙腿殘疾,一個人守在原來的房子里。

劉樣貴的大兒子劉滬康對澎湃新聞說:“我以前有一個美滿的家庭,有爸媽,有弟弟,現在只有我一個人。我很孤獨,但從來沒跟人說過,因為他們不會相信我,覺得我是在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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