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受國務院委托,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向會議作了說明。
據人民日報12月22日消息,草案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第184條、擔保法第37條關于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允許以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第184條、擔保法第37條關于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允許以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草案明確,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潘功勝在作說明時表示,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推進改革試點,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關于改革試點的保障措施,潘功勝主要提及了三個方面:一是切實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二是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防范金融風險;三是完善配套制度,規范試點運行。
據了解,試點地區的選取標準是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確定的。其中,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主要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范區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較好的地區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原則上選擇國土資源部牽頭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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