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張某等人在上杭縣古田鎮某村祠堂投票點進行村兩委選舉投票,得知另一投票點發生沖突后,便遷怒于在祠堂選舉投票點維持秩序的古田派出所民警林某等人,不僅不聽從林某的勸說,還對林某進行威脅、謾罵。在林某駕駛警車離開被停放的皮卡車擋住之時,張某等人又上前圍住警車,拍打警車并威脅謾罵民警,張某更是持起路邊木棍捅警車駕駛座上的林某,致其頭部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張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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