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針對“東莞寮步鎮政府連續兩天在黨報刊登聲明,指責東莞市第一法院罔顧事實擬拍賣土地一事”,東莞市委宣傳部轉發東莞市政府新聞辦回復稱,寮步鎮政府刊發聲明是因為認為該拍賣公告未詳細說明拍賣標的物的現狀,不說清即拍賣可能引發新的糾紛。鑒于該聲明中有失當言辭,寮步鎮政府已主動向東莞市第一法院道歉,并責成寮步工業發展總公司在法律框架范圍內與案件當事人妥善解決糾紛。
東莞市新聞辦還轉述東莞市第一法院的回應稱:“法院的公正司法活動,不容任何機關和個人非法干涉,法院將嚴格依法做好相關執行活動。”
12月14日和15日,針對東莞市第一法院擬于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時拍賣標的名稱為“位于寮步鎮塘邊管理區的一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B棟建筑物”一事,寮步鎮政府分別在《東莞日報》刊登聲明,稱東莞市第一法院擬拍賣的地塊屬于國有劃撥用地,并非被執行人東莞市寮步工業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寮步公司”)的財產,所拍賣地上之建筑物亦存在權屬不清問題,“法院罔顧事實,罔顧該鎮異議,一意孤行強行拍賣土地,因此產生不能過戶或不能轉讓的風險與損失,全部由受讓人承擔”。
在聲明的最后,寮步鎮政府還表示,該地塊尚欠各項費用四千余萬元,買受人必須交納上述費用。同時,買受人在競買土地后,必須支付公糧補金、工人管理費等費用,否則該地塊所屬塘邊村村民可能維權。
工商注冊信息顯示,寮步公司成立于1986年,注冊屬性為集體經濟所有制,是寮步鎮政府下屬集體企業。
澎湃新聞通過相關法律文書了解到,這次事件的起因可追溯至二十幾年前的一場借貸糾紛。1989年,寮步公司和香港廣發公司合資成立東莞市富興整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興公司”)。1991年,富興公司向廣發銀行貸款400萬港元,逾期未還。廣發銀行多次催款無果后,將債轉讓給東莞市新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水公司”)。
2014年3月,新水公司向東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富興公司償還欠款及利息,并申請追加寮步公司為被執行人。東莞第一法院判定富興公司償付新水公司貸款本金及利息,并查實富興公司無車輛、無房產信息,銀行賬戶余額不足200港元,已無財產可執行。此外,富興公司有5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未繳足,而寮步公司作為股東未繳足出資。因此法院認為,寮步公司作為未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在出資不實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追加寮步公司為富興公司欠款案的被執行人。
隨后,寮步公司就被追加為執行人的裁定向東莞市第一法院申請復議,但被駁回,再向東莞中院申請復議,又被駁回。
2014年10月12號,新水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東莞市第一法院遂將寮步公司名下財產評估并擬公開拍賣。2015年12月12日,東莞市第一法院在《東莞日報》刊登拍賣公告,于是就發生寮步鎮政府連續兩天刊登聲明,指責法院罔顧事實拍賣一事。
《東莞日報》上的聲明。
澎湃新聞注意到,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以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寮步公司于2014年被東莞中院公開曝光,并納入被執行人限高消費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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