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江蘇蘇州郊區發生流血沖突事件,拆遷人員持棍追打房主范木根,范木根持刀刺死兩名拆遷人員,范木根與妻子、兒子受傷。
時隔一年半,今年5月8日上午,蘇州市中級法院對范木根故意傷害案一審公開宣判,范木根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屬防衛過當,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此一審判決宣判后, 范木根的兒子范永海對澎湃新聞說,已收到判決書,會上訴。
2015年12月18日,江蘇省高級法院對此案做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范木根
范木根,1949年6月出生,小學文化,農民,退伍軍人。范木根的家,是一棟普通的農村兩層住宅。拆遷談判的拉鋸戰,持續十年,直到血案發生。
本案先后于2015年2月4日、5日,以及4月14日開庭審理。
蘇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范木根在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過程中,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損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方還認為,范木根的行為系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范木根辯護律師認為,范木根行為是正當防衛,應無罪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定:2013年12月3日10時許,陸某等人受劉某指派,到范木根的待拆遷房屋處,糾纏范木根商談動遷事宜。
在范木根夫婦欲離開現場時,遭到陸某和隨后趕到的柳某、胡某、吳某等人的拉扯阻攔。
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記耳光后,范木根拔出藏于腰間的尖刀,陸某、胡某、吳某即拿出事先準備的的金屬伸縮棍追打范木根。
法院認定,范木根在退讓間,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
隨后,柳某持手提包跳起擊打范木根頭部,落地時不慎滑落路邊水塘。范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胡某、柳某死亡。
在沖突中,范木根妻子顧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木根頭部及其子范某右眼外側均被打致輕微傷。
法院認為,柳某等人在動員拆遷過程中,采用騷擾、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侵犯了范木根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范木根在其與家人遭受柳某一方多人持金屬伸縮棍毆打,面對具有現實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時,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但柳某一方的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范木根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法院認為,范木根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屬防衛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范木根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今年5月8日,蘇州市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決被告人范木根賠償被害人柳某、胡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
2015 年12月18日,江蘇省高級法院對此案做出二審宣判。江蘇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范木根犯有故意傷害罪,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附件民事部分判決亦無不當。江蘇省高級法院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微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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