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吳秉麟(另案處理)注冊成立了包頭市興麟商貿有限公司,2012年4月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經紀、房產資訊服務。經營期間,公司出現虧損,為彌補公司虧損,吳秉麟以甘迪克名義注冊成立了內蒙古德邦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二手房買賣、租賃及咨詢服務。在吳秉麟經營管理公司過程中,兩公司陸續在包頭市成立多家分公司,至案發前興麟公司成立85家分公司,德邦公司成立84家分公司,被告人周巖為興麟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劉洋為常務副總經理,被告人徐巧巧為財務部經理;被告人安翔為德邦公司總經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內蒙古德邦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吳秉麟、劉愛平及總部的指揮、控制下,通過簽訂合同騙取客戶資金用于公司運營及個人使用,數額特別巨大。
被告人周巖、安翔、劉洋、徐巧巧違反國家規定,具體執行落實總部下發的大量明顯具有欺騙性質的文件及會議部署,組織、參與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內蒙古德邦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具體運營,為二公司進行合同詐騙的直接責任人員。
另外,被告人徐巧巧按照領導指示參與銷毀應當保存的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會計憑證、情節嚴重。至案發興麟公司未退還購房客戶資金共計3873余萬元,德邦公司未退還購房客戶資金共計4396余萬元。
據了解,庭審現場共有240多人參加旁聽,庭審預計持續兩天,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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