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快訊(記者 洪雪 唐李晗 編輯 吳潔)今天,北京市高院通報,稱已對62歲的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減刑案、57歲的薄谷開來減刑案做出裁定,分別將兩人死緩刑罰減為無期徒刑。二中院也對黃光裕減刑案進行了公示。
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接受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guī)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也需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此項規(guī)定適用于2015年11月1日后獲刑的官員。因此,在劉志軍不受刑九新增規(guī)定的“管束”。
洪道德介紹,死緩是指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zhí)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的一種制度。
《刑法》規(guī)定,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根據高院的公示,劉志軍與薄谷開來在緩刑考驗期內表現都不錯,此次被提出減刑是死緩的必經程序。
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為23年有期徒刑。
但無論經過一次或多次減刑,罪犯的實際服刑刑期不能少于15年,而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的王永杰律師告訴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對于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后,減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也就是說,劉志軍最少也要服刑22年,薄谷開來為17年。
而被判14年的黃光裕,王永杰表示,即便其減刑,也至少要服刑 7年。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