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日前通過了關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注冊制實施過程中調整《證券法》部分法律適用的草案,就其中提出的“兩年”過渡期安排,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1日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我國市場股票公開發行實施核準制,在《證券法》修訂前,實施注冊制必須處理好與現行法律規定適用的問題,根據《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授權國務院在一定期限內調整法律適用,并明確規定授權須有一定期限。
草案所說“兩年期限”,是指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的具體實施之日起算。(記者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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