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訊
青山紙業(600103)今日晚間發布公告,因合同糾紛,華夏興邦(深圳)基金發展企業與華夏綠色(深圳)基金發展企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青山紙業解除與對方分別簽署的《附生效條件的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協議》及《附生效條件的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協議之補充協議》的行為無效。
事情起源于今年初。今年2月,青山紙業發布定增預案,擬以不超過2.95元/股的價格,向9名特定投資者定向發行不超過10.9億股,募集不超過32億元資金。這其中,華夏興邦和華夏綠色分別認購9億元和2億元,認購比例分別為28.13%和6.25%。
不過,青山紙業認為此次定增在證監會審核過程中,由于華夏興邦、華夏綠色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發生多次變化,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關于“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規定。
為了確保此次定增能夠取得成功,青山紙業于2015年11月27日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解除公司與部分特定對象(非關聯方)簽訂的附生效條件股份認購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的議案》。
同時,青山紙業還公告稱,2015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的反傾銷初裁決定文件。初步裁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存在傾銷,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此前,青山紙業于2015年2月25日代表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向國家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國家商務部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5年12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朱中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