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日對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杰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宣判。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條文規定,上海高院對上訴人陳怡、江杰在量刑上作相應改判,判處陳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怡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江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怡以集資詐騙罪定性錯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江杰認為,一審認定其與陳怡構成共同犯罪錯誤,對其量刑過重,同時提出上訴。
上海市高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陳怡、江杰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上訴人陳怡、江杰及辯護人的相關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原判對陳怡、江杰集資詐騙犯罪判決所依據的刑法,系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之前,鑒于相關法律發生變化,對陳怡的量刑予以改判。根據上訴人江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其量刑亦作相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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