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鑫信托的另一款產品鑫津6號又被投資者爆出存在風險。投資人向無界新聞披露,該產品因盡職調查不嚴格,沒有盡到信托責任,目前也出現了不能如期兌付利息的情況,投資者正在維權中。
無界新聞記者蘇建軍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3日,此前被媒體曝出違約的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下稱華鑫信托)產品 “華鑫信托•融鑫源4號能源投資集合(查詢信托產品)”在投資者3個多月的維權下得到了兌付。但近日,華鑫信托的另一款產品又被投資者爆出存在風險。
“華鑫信托-鑫津6號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鑫津6號)的投資人向無界新聞披露,該產品因盡職調查不嚴格,沒有盡到信托責任,目前也出現了不能如期兌付利息的情況,投資者正在維權中。由于該產品主要的相關方出現風險,這款產品的信托執行經理曹亮回復無界新聞記者,鑫津6號兌付沒有時間表。
再遭維權
11月23日,已焦急等待了八個多月消息的“鑫津6號”部分投資人聚集在了華鑫信托總部所在地的北京華電集團大廈樓下,他們的目的是拿回一年前投資在華鑫信托的投資本金及收益。
華鑫信托的控股股東為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公司官網顯示注冊資本金22億元人民幣。
“鑫津6號”成立于2014年9月11日,信托計劃期限自該日起計算,期限731天(2年),共募集資金2億元。其中,1億元產品期限為1.5年,另1億元產品期限為2年。其中,1.5年期100萬至300萬的投資收益為9.5%;300萬以上的收益為10.5% ;2年期100萬至300萬的投資收益為10%;投資300萬至600萬收益為10.8%;600萬以上投資收益為11% 。
據信托計劃顯示,“鑫津6號”融資人為煕正照明有限公司(下稱煕正照明),秦皇島嘉隆高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隆高科)為共同還款人,保證人為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河北融投)、煕正照明和嘉隆高科實際控制人均為愛新覺羅•英杰(曾用名張英杰)。資金用于向熙正照明有限公司發放貿易融資貸款。
“鑫津6號”的一位投資人馬女士告訴無界新聞記者,自己是在2014年的10月份左右投資了300萬購買這款產品,按照合同,2015年3月11日是拿到第一筆收益的日子,但華鑫信托爽約了,一直沒有支付利息,感覺到產品出現了風險,擔心本金的安全。
另一投資人謝先生告訴無界新聞記者,鑒于華鑫信托已經違約,投資人要求盡快召開受益人大會,及時通報項目進展,披露熙正照明、嘉隆高科的財務及運營情況,評估河北融投的經營情況及擔保履約能力,并向河北融投正式遞交代償通知,要求河北融投代償項目本息,提前終止該項目。但華鑫信托執行經理以無法聯系到投資人為由拒絕召開受益人大會。
被指盡職調查不盡責
“出現現在的情況與華鑫信托盡職調查沒有盡到信托責任有關”“鑫津6號”的一位投資人表示。
據投資者提供的“鑫津6號”《盡職調查報告》顯示,嘉隆高科資產負債率為46.55% ,流動比率為1.15;速動比率0.9,利息保證倍數為10.25;華鑫信托據此認為該公司有較強的長短期償債能力,長短期資金壓力不大。但盡調報告另一組數據卻顯示:嘉隆高科一年內到期的表內短期借款共39筆,總額17.02億元。銀行承兌匯票4.2億元。二者合計21.22億元。而嘉隆高科2013年全年的營業收入僅26億元。可見其債務壓力,如果扣除銀行承諾匯票和短期借款外,容易出現短期頭寸不足的情況。
據《擔保法》及銀監會相關規定,擔保公司單一客戶在保余額不能超過該擔保公司凈資產的10%,《盡職調查報告》顯示,河北融投2013年凈資產為43.6億元。2013年嘉隆高科對外擔保達10.66億元。可見河北融投對嘉隆高科的擔保余額已遠超10%這一限制指標。不但如此,早在2014年7月媒體就報道河北融投所擔保的項目如海滄資本等開始爆出違約,海滄資本前法人代表姜濤攜款潛逃,同時河北融投并不履行代償責任。
投資者認為,在上述如此明顯的風險跡象出現時,華鑫信托的盡職調查存在問題,沒有盡到信托責任。
“鑫津6號”的共同還款人嘉隆高科則被曝面臨破產。投資者從嘉隆高科的合作方秦皇島安能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在2015年1月份嘉隆高科就被當地公安經偵部門查封,另有消息稱,嘉隆高科實際控制人愛新覺羅•英杰失聯,“鑫津6號”投資人稱已到秦皇島嘉隆高科核實,并獲證實。《中國經營報》今年4月報道,嘉隆高科實業有限公司公司面臨破產,涉及河北融投擔保的金額至少在9億元。
“鑫津6號”的擔保人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是河北省最大的擔保企業,今年年初瀕臨破產,由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目前已暫停相關業務。
華鑫方面在盡職調查、投后管理、風險處置等方面都存在嚴重問題。鑫津6號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均面臨破產,無力履約。投資者
由此,一些投資者認為:“華鑫方面在盡職調查、投后管理、風險處置等方面都存在嚴重問題。鑫津6號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均面臨破產,無力履約。”
對于投資者質疑《盡職調查報告》中數據出現明顯風險,曹亮表示那并不是最終的盡職調查報告書,最終的盡職調查報告書現在在公司審查,無法向無界新聞記者出示。
“我們知道煕正照明和嘉隆高科實際控制人張英杰(愛新覺羅•英杰)失聯是在春節前后。融資方和擔保人目前都已違約,無力償還借款。目前,華鑫信托已對他們啟動法律程序,但大部分查封的資產均屬輪候,兌付遙遙無期。”曹亮說。
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教授侯林
對此,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教授侯林表示,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如鑫津6號信托執行經理曹亮所述,最終的盡職報告書目前尚在公司審查沒有披露,反而證明華鑫信托方面存在過錯,即在設立信托計劃之前沒有對投資人出具完善的盡職報告。
或訴諸司法途徑
據“鑫津6號”的一位投資人張先生告訴無界新聞記者,在產品成立后,華鑫信托其實已收到過融資人支付的1000萬元利息。但是被華鑫信托挪作了他用,并未履約發放給投資人。
對以上投資者的質疑和說法,鑫津6號信托執行經理曹亮在接受無界新聞記者采訪時稱,公司確實收到過融資人給付的1000萬元預付利息,但華鑫信托和融資人早有協議,此款項可以被用作信托報酬和信托托管等等費用。但華鑫信托另一金姓負責人在與投資者交涉時則否認了此事。
候林向無界新聞表示,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9 修訂》規定,信托公司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若該次信托產品的發行是違法違規的,華鑫信托肯定要承擔責任。華鑫信托公司作為專業的項目管理機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如果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信托財產的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信托計劃資產,甚至其自有資產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侯林還建議相關投資者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若發現信托公司或銀行存在違現行為,可及時向銀監局舉報投訴,也可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而“鑫津6號”投資人也表示,如果維權無果,將考慮訴諸司法,以保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