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程丹
昨日,上交所、深交所及中金所正式發布了指數熔斷相關規定,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實施指數熔斷機制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將在今后的制度完善過程中,結合熔斷機制實際運行情況繼續深入研究論證。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采納了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各方反映最多的、關于熔斷時間過長的意見,對征求意見方案作了相應調整,即:將觸發5%暫停交易30分鐘縮短至15分鐘,相應地將14:30及之后觸發5%暫停交易至收市,改為自14:45及之后觸發5%暫停交易至收市;其他制度要點不變。
其中,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觸發熔斷機制的,開盤實施熔斷;對于跨越中午時段的熔斷,熔斷時間不足的下午開盤補足時間;指數觸發7%閾值直接暫停交易至收市;因實施熔斷的期現聯動,滬深300指數觸發熔斷,股指期貨、中證500、滬深300也會觸發,而國債期貨合約不觸發。證監會相關部門人士指出,熔斷機制實施的總體思路在于,與股票相關的交易觸發熔斷,國債期貨因和股票關聯性不大,不予納入。
對于三家交易所經研究后暫未吸收的意見,交易所將作出專門說明,并將在今后的制度完善過程中,結合熔斷機制實際運行情況繼續深入研究論證。
鄧舸指出,資本市場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市場波動較大,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為市場在大幅波動時提供“冷靜期”,有助于市場穩定,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從境外經驗看,熔斷機制的引入不是一步到位的過程,也沒有統一的做法,而是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動態調整。例如,美國市場1987年發生股災后引入了指數熔斷機制,后續調整過熔斷閾值、暫停交易的時間;2010年發生“閃電崩盤”后引入個股熔斷機制。韓國市場在保留已有漲跌幅制度的情況下,在1997年發生金融危機后,先后引入指數熔斷機制和個股熔斷機制;由于觸發次數較多,于2015年修訂了指數熔斷機制、漲跌幅限制。倫敦交易所每隔一定時間就會對個股熔斷的閾值進行評估和更新,如2015年1月富時100指數成分股的部分股票動態熔斷閾值由前一期的5%降為3%,靜態熔斷閾值由前一期的10%降為8%。
證監會相關部門人士介紹,指數熔斷機制目前的方案綜合考慮了規則復雜度、可操作性、市場習慣和相關業務處理等綜合因素,無論市場正常交易,還是因為偶發錯單情況造成的漲跌幅觸發閾值后,都觸發指數熔斷機制。對于錯誤申報造成的股指大幅波動,熔斷機制將給相關方留出信息披露的時間,有助于防范“烏龍指”一旦發生后造成跟風盤誤傷投資者。(更多報道見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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